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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种业公司保密制度”应这样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4  来源:种业商务网  作者:武合讲  浏览次数:320
 

※※※※※※种业有限公司

保 密 制 度

文件编号:(2016)制度   第    号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范商业秘密保护行为,避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适用人员

      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同关系、聘用关系、合作关系、联合体关系,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保密范围

      (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植物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育成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品种、鉴定品种、申请品种、授权品种、推广品种);

      2、品种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本地的、外地的、野生的和人工创造的种质资源、原始材料、育种材料,以及种子、单株、株系、品系、中间材料、试验材料等阶段性技术成果);

      3、繁殖材料和制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杂交种的杂交组合、亲本名称、亲本种子、杂交种子,常规种的育种家种子、原种种子,杂交种、杂交种亲本、常规种的种子样品及标准样品,组培材料、实生苗、嫁接苗);

      4、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记载育种理论、育种计划、育种方案、育种方法、选育方法、亲本名称、品种名称、组合方式、回交方式、诱变方式、加倍方式、远缘杂交、抗病鉴定、抗逆鉴定、DNA测序,和记载品比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试种、VCU测试、DUS测试、转基因检测、DNA指纹图谱等各种试验方案和试验数据,田间生产记录、加工包装记录、销售流通记录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与种子生产技术、栽培措施、栽培方式、技术问卷、品种照片、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品种鉴定、育种发明专利、技术发明专利有关的各种文书,及与其有关的实物资料);

      5、在种业科技成果完成和品种推广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株系、新品系、新品种、新杂交组合等相关信息;

      6、外观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种子包装、种子标签、使用说明、风险提示)及其专利;

      7、注册商标;

      8、其他科技成果;

      (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名单,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如,种子供应商、生产商、购销商、代销商、生产者、繁殖户、制种户),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如,合作育种、合作试验、联合体、聘请专家、委托质量检验或质量认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2、种子生产经营方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各类合同、财务资料、种子包装设计图纸、种子包装物、种子标签设计图纸、种子标签、种子使用说明、种子风险提示、种子加工处理流程、种子包装标注流程、种子检验记录、种子检验结果、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试验实验数据、种子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

      3、与本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关的著作论文以及品种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证书,与本公司商业秘密有关但未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载体,无论该载体是实物的、纸质的或是电子的。

      4、有关组织与财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机构、组织、股东的变动、合并、分立;

      (2)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人事变动;

      (3)来自国内外的投资;

      (4)银行贷款情况;

      (5)会计报告及财务资料。

      5、有关市场研究、推销的战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市场调查,预测出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对产品的需求数量和可能的价格;

      (2)竞争对手的销售组织、销售价格、售后服务、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的信息;

      (3)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4)管理决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投标书内容,传输中的商业数据,电话信号等信息;

      (5)尚未付诸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各项目资料;

      (6)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年度报告及总结等文件资料。

      6、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

      (1)卷入或即将卷入的诉讼/仲裁及其涉及的法律文书;

      (2)各类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和履行文书;

      (3)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4)品种保护、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动向和进度等。

      第四条  保密义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本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本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公司具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保守秘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咨询、买卖、赠与、交流、交换、复制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将含有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带离、传出本公司的工作场所,脱离本公司的监管;

      不得在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通过报告会、展览会、试验、示范、试种、推广等方式公开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得以客户自愿选择为由,在离职后以职工个人或者其新单位的名义与客户进行市场交易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保密措施

      (一)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的保密制度;

      (二)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在商业秘密载体上标注“保密”字样;

      (四)亲本种子不得用于交易,对申请品种审定提交的杂交种亲本种子采取磨碎等灭活措施;

      (五)对育种、试验、制种、繁殖等田块和晒场、考种场等场所,设置隔离墙、隔离带,设立标注“保密区域,禁止入内”等内容的警示牌; 

      (六)涉及商业秘密的车间、仓库、档案室、资料室等处所,应处于封闭状态,并设置门锁、门禁或门卫;

      (七)在涉密区域设置警示牌,警告进出人员不得携带摄像、录音、u盘、硬盘等拍录存储设备,禁止携带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

      (八)在涉密区域设置摄像头等监控设备;

      (九)品种选育、品种试验、品种保护、品种登记、品种审定、品种鉴定,杂交种制种、常规种繁育、种子生产、种子检验、种子加工处理,种子包装、标签标注、使用说明、风险提示,各道程序、各个环节以及各组份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以使任何一个工作人员均不能掌握完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十)完善保密措施,修正保密制度,奖励保密有功人员。

      第六条  泄密禁止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除履行职务必需外,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交换、交流、复制、繁殖、种植、许可、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导致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本公司的其他人员)知悉属于本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本公司具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在本公司任职期间,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本公司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离职后,仍对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本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公司具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本公司的商业秘密自办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有关产品的生产。

      第七条  竞业限制

      属于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在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根据竞业限制人员在本公司最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标准,按月给予竞业限制人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最后6个月平均月工资的72倍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赔偿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  尊重他人权利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在为本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导致本公司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的,侵权人员应当承担本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公司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员应当予以赔偿。上述费用和赔偿金,本公司有权从侵权人员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员补足。 

      第九条  职务侵权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按照本公司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本公司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由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承担。 

      第十条  载体返还

      离职工作人员必须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离职的,必须向本公司返还记载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切载体,必须立即向本公司移交与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关的全部资料和材料,无论这些资料和材料是实物(如种子、植物组织、文件、纸张、电子设施、仪器设备、试验记录、检验报告、测试报告、信息资料、数据记录本、笔记、报告、项目计划、来往公函、合同、说明、图样、蓝图、纲要及其复制品)的还是其他形式的,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若记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载体是由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自备的,则视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本公司。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相当于载体物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若记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栽体是由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自备,且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的,由本公司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复制到本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消除。此种情况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公司也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特殊约定

      本公司对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签订保密合同或者保密条款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违反本制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示

      本制度已在本公司公告栏以书面张贴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告知

      本制度已以张贴公告、宣读内容、解答咨询、送达文本的方式向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予以告知。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顾问武合讲律师负责解释。武合讲律师联系方法,电话:13605306590、15901032135,微信:whj5668515,QQ:624747950,邮箱:whj148@126.com

      第十六条  签收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人员,无论是否签字确认收到本制度的文本并明白本制度的内容,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确认收到本制度的人员签字: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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