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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迎来新的发展与挑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4  来源:《 农民日报 》( 2018年12月24日 05 版)  浏览次数:255
 
 
    编者的话   
 
    2018年是乡村振兴开局之年。回望一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走过的路,壮阔豪迈,又步履铿锵。若要给这一年合作社发展总结提炼一个关键词,“质量提升”最合适不过。
 
    经过多年的发展,合作社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合作社进入了由注重数量增长转变为聚力质量提升的新阶段。站在新起点,迎接新挑战。今年,国家启动了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行动,先期选择8个省30个县作为试点,着眼于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将有力推进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合作社的持续发展和稳步提升有重要作用……
 
    记录与见证,和合作社的发展同频共振,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在回望与盘点中我们期待,新的一年,合作社在提升整体发展质量上有更多亮点和突破,迈出更坚实的步伐!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主任张照新
 
    2018年是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第一年,中央1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做了全面部署,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发布,农业农村现代化拉开帷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领域数量最大的农民自组织,毫无疑问应当成为乡村振兴的骨干力量,承载了产业发展、生态建设、脱贫攻坚等众多的任务和角色,但更面临着内外部诸多严峻挑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和力量。今年,合作社数量和覆盖面继续增加,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4.8万家,比年初增加10万多家,增幅继续放缓。合作社覆盖农户比例进一步扩大,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比例达到48.5%,成为为农民提供服务、引领小农户实现农业现代化主要力量。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把联合社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促进各地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据统计,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组建联合社1万多家,安徽、甘肃等省还成立了省级合作社联合社。
 
    合作社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成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力量。顺应消费升级的要求,广大合作社引领农民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标准化生产,开展质量认证,培育产品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对于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和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合作社品牌脱颖而出,成为区域甚至全国性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拓展新模式新业态的能力不断增强,成为构建乡村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众多合作社尤其是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直销配送、会员制消费、微信营销等新兴模式,相当比例的合作社都建立自己的微信公众号,线上线下相结合,产品销售范围大幅度拓展,很多产品由偏远山区直接销售到京沪深等市。很多合作社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开展地产地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合作社还发展康养产业,拓展农业多功能价值,不但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收入,还带动了乡村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的产业兴旺。
 
    合作社示范社队伍不断壮大,成为推动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的有效举措。全国联席会议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细化了五大方面25项具体的规范化内容。15个省份制定了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各地以示范社创建为抓手,通过国家、省、市、县示范社“四级联创”,评定“四有五好社”“十佳社”“百强社”等方式,树立了一批合作社规范标杆和样板。目前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近63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通过示范社推动合作社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成员账户,推动了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提升。为了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2018年农业农村部启动了为期2年的合作社整县提升行动,先期选择8个省30个县作为试点。整县提升行动着眼于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持服务能力,对于提升合作社总体发展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合作社群体规模越来越大,其自身发展不规范的现象也进一步显现,套牌、挂牌社为数不少,休眠社、空壳社也占相当比例,成为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面对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合作社迫切需要破解的重大课题。建议在深入推进合作社整县提升行动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
 
    严格示范社认定标准,彰显示范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价值。一方面要完善认定办法,切实把那些办社规范水平高、带动农户能力强的遴选出来,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通过动态监测,把挂牌社、套牌社淘汰出去,净化示范社队伍体系;另一方面,支持示范社在产业发展、脱贫攻坚、乡村治理、文化建设中发挥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完善对示范社的统计监测体系,以示范社为主体,向社会展示合作社的作用和价值。
 
    调整扶持政策,强化对合作社带动农户行为和效果的支持。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但不少地方为了操作简便,往往直接对合作社给予补贴或者支持,导致一些大户或者企业为了套取政策性补贴而加挂合作社的牌子。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合作社的支持方式。一方面,要细化支持办法,重点对合作社带动农户、服务农户的具体行为给予支持,并且把带动效果作为支持的依据和标准;另一方面,要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合作社要把政府支持资金细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确保合作社成员能够享受到政府补贴。
 
    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空壳社、挂牌社的问题。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自组织,应当允许农民自由联合,自我服务,不应设置各种限制条件。正如实践中存在大量休眠的个体工商和私营企业一样,未来也会存在大量的休眠社,这是正常现象。与此同时,各地也不要把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作为合作社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要以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作为判断重要依据。
 
    健全合作社组织管理体系,发挥引导规范作用。从国际经验看,完善合作社自身组织体系,发挥其引导和自律作用,是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健全各地的县级合作社联合会,在加强对合作社发展指导的同时,强化管理和约束,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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