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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种子误收成 农户获赔165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1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348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郑乃春 通讯员 刘贵连 杨军岐)7月19日,当德州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将1650元玉米种子赔偿款交到开发区芦家河村农民周某手中时,心情沉重的他终于露出了笑脸。

    原来,周某于今年6月份在经济开发区某农资门市部以每斤4.3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散玉米种32斤。播种10多天后发现,种子的出苗率还不到50%,当时他怀疑是自己播种时操作不当造成的,因为由于种植不当玉米种子出现出苗不齐是经常出现的,所以就没多想又到该农资门市部购买了同种型号种子进行补种。可是补种了十几天后,结果出苗率仍不高。他这才怀疑是种子有问题,随即赶到农资门市部,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协商无果。随后的一段日子里,周某多次找到该农资门市部要求赔偿,但该农资门市部负责人以“种植质量没问题,是种植操作不当造成的”为由拒不赔偿。于是,周某7月18日来到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投诉。

    接此投诉后,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其玉米田里进行了查看,并到该农资门市部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查看经营者李某的进销货登记台账,发现投诉人周某所买的玉米种子不是今年的新种子。执法人员通过向农业部门的同志咨询了解到,陈种子会对出芽率有一定影响。《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执法人员据此对农资门市部负责人进行了劝导。

    经过分局执法人员耐心劝导,该农资门市部负责人最终同意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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