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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陵白”种子“懒”不爱出苗 村民获赔偿6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0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295
 

来源:中国安徽在线   作者:冯雪玉

  2010年5月初,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20户村民先后在某种子经销店购买了“东陵白”牌青贮种子。种植后,村民们发现出苗率偏低,与经销商几次交涉都没有得到答复。6月3日,村民们将情况反映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消协立即组织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查看,发现该种子幼苗长势远不如旁边地块。工作人员到这家种子销售店调查时,发现该店具有合法的营业凭证,所销售的“东陵白”牌种子也有出产厂家出具的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一时间,调解陷入了困境。经过研究,工作人员决定对这批种子进行技术鉴定,经过田间随机取样、对比土壤紧实度等方法,发现该种子平均出苗率仅为53.6%,没有达到正常播种发芽率要求(正常播种要求的发芽率为85%)。历经3个多月的调查、鉴定后,赛罕区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要求种子经销部赔偿村民6万元。2010年10月15日,受害村民拿到了这笔赔偿金。

  专家点评: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丽妹分析,种子是直接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对农民来说,农作物种子的好坏影响到一年的经济收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种子经销部赔偿农民经济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记者冯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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