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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假冒水稻种子,连云港一公司被判构成单位犯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0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78
 

作者:贾卫兵 周建国 来源:东方法眼

  近日,江苏姜堰市人民法院召开集中发还假种子案损失现场会,对一起坑农、害农案件被告单位和3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责令生产、销售伪劣稻种造成上百农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总经理吕某某以及销售商赵某某赔偿24万元损失费,并现场发放给受害农户。

  据了解,销售商赵某某于2009年2月到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购买水稻种子,与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总经理吕某某商量用该公司自己生产的“连粳5号”水稻种子冒充“淮稻5号”水稻种子,在购销合同上只注明“水稻5号”,并由刘某某负责用建湖的“淮稻5号”种子包装袋包装。后赵某某以每斤1.7元的低价从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购得假“淮稻5号”种子30000斤,合计价款人民币5.1万元。赵某某再以每斤1.9元至3.1元不等的价格将这30000斤假“淮稻5号”种子销售给江苏省姜堰市淤溪镇、俞垛镇、兴化市、大丰市、江都市等地农户,导致上百户农民减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0年8月17日,姜堰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连云港瑞清种业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吕某某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赔偿给相关被害人。

(图一:会议现场)

(图二:受害农户从法官手中领取赔偿款)

  发还现场会上,该院院长助理张桂林向受害农户通报了案件审理情况,并强调指出,姜堰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问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主动参与全国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农资产品专项治理活动,不遗余力地依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同时,他提醒广大农户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到正规的、有国家销售资质的销售渠道购买农资产品。

  广大受害农户从法官手中领取了损失费,开心地笑了,竖起大拇指,直夸人民法院办实事,人民法官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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