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化肥经营放开并不是放任不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10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419
 

  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李若昕 江国成)  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9日说,国家放开化肥经营并不是放任不管。国家在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的同时,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放开化肥经营后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这种规定是基于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决定》,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位负责人说,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工商部门在受理经营者开展化肥业务申请时,将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果符合规定则允许开展化肥经营业务,不需要另外的审批。

  《决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