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缺乏法定鉴定机构 打击品种侵权遭遇执法尴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9-03  作者:中国种业商务网  浏览次数:552
 

    法制日报讯(记者 李立)眼下,已进入秋季备种关键季节,在种子交易集散地、种子交易会等场所,农业部加大集中检查,重点打击品种权侵权假冒行为。

    截至今年7月,农业部共受理来自国内外植物新品种申请累计近6000件,已授权约2700件。

    品种权执法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环节。据悉,农业部力争3年内在全国所有农业县实行综合执法,品种权执法将纳入其中。目前,品种权执法面临问题较多。

    缺乏法定鉴定机构

    “对一些假冒或侵权品种,执法人员凭肉眼根本无法判定,必须进行基因检测等进行定性。但国内目前没有法定的品种权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少数能够开展基因鉴定的检测机构因缺乏资质,其鉴定结论不具法定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技术依据,这不利于品种权保护。”河北省农业厅科教处副处长魏瑞敏在近日召开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座谈会上说。

    “DNA快速检测技术标准研制滞后,缺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确影响品种权案件的快速查处和审理的科学性。”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调研员林祥明持相同观点。

    据了解,自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小麦大豆等100多个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发布了玉米水稻DNA指纹鉴定方法标准等,但这远远满足不了执法活动需要的技术支撑。

    “跟踪国际植物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研发动态,加强DNA等执法鉴定技术研究,制定普通小麦、大豆、大白菜、西瓜花生、柑橘等作物的DNA指纹图谱鉴定规程,支持建立有资质的品种鉴定机构,很有必要。”林祥明认为。

    魏瑞敏提议,国家应设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基金,一方面解决取证、交通、通讯等农业执法手段太差的问题,另外就是要建设品种真实性鉴定机构等。

    书面审理耽误时间

    “侵权惩处力度不够,执法机构阶位过高,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中都存在。”林祥明说。

    比如,农业部2003年发布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要求农业执法部门依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处理侵权案件。

    “实际上,这很不好操作。一是申请人对违法繁殖数量很难举证,二是书面往来耽误时间,往往错过案件查处的最佳时机,如果被请求人转移或销毁证据,几乎就无法确定侵权的确切赔偿数额。”魏瑞敏认为这种制度设计不可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快捷高效简便

    他建议,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将侵权管辖权限下移,由省农业厅下移至市县一级,发挥市县两级执法主动作为;如果侵权事实较为清楚,应该允许农业执法人员及时到被请求人的仓库、基地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繁殖材料进行封存、扣押手续。

    市场抽检成本太高

    品种权执法的重点,农业部迄今放在打击伪品种上,即打击将授权品种的种子套用其他品种名称进行销售的行为。

    河北省农业厅在多次市场抽检中发现,问题样品基本都是假冒种子,极少授权品种的套牌销售。“因此,我们认为,针对品种权保护的市场抽检针对性差,行政成本高,长此将无力承担所需费用,建议不再进行市场抽检。”魏瑞敏说。

    那么,如何打击套牌?魏瑞敏认为,应该从严、从快处理侵权案件,充分调动品种人维权举报的积极性。

    2009年,河北省农业厅应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河北敦煌种业公司的请求,受理了两起品种权侵权案件。为追求高效,执法人员深入被请求人办公地点、仓库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和勘察,认定侵权事实。很快,两起案件都在20日内妥善处理,一起是被请求人向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登报道歉一周,另一起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3.8万元经济损失。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