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包装上,记者看到:两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这批种子的净含量相同,生产商都标明是德隆公司,包装袋上植物检疫证编号相同。由此,在这一年度的稻种销售季节,我省种子市场出现了两家公司两种包装的“两优6326”,让不少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迷惑不解。
水稻良种“两优6326”在市场上出现两种包装,两家公司都宣称自家拥有“独家”销售权,到底谁真谁假?
让消费者迷惑的种子争夺战
今年,我省水稻种子市场出现奇怪一幕:在市场上较为畅销的杂交稻良种“两优6326”,由两家种业公司---德农正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安徽德隆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分别包装出售。而与此同时,两家种业公司都分别对社会声称自家拥有该良种的独家销售权。
面对此景,我省不少农资经销商和农民纷纷给安徽日报农村版“百事通”热线打来电话,诉说他们的困惑与不解。他们想知道:到底哪一家的“两优6326”种子正宗?万一这批种子出现质量纠纷,他们该找哪家公司负责?
良种两家“包装” 声明针锋相对
读者的担心不无道理。记者在种子市场上找到了这批不同包装的“两优6326”。
在外包装上,记者看到:两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这批种子的净含量相同,生产商都标明是德隆公司,包装袋上植物检疫证编号相同。不同的是,两家种子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迥然不同,德农正成公司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是(苏)农种生许字(2007)第0037号,而德隆公司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许可证号是(苏)农种生许字(2008)第0159号。同时,两种包装袋上都分别声明该种子是由德农正成公司和德隆公司独家经营。记者注意到,德隆正成公司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提醒农民朋友,购种时务必到有德农正成公司授权证书的种子店购买。同样,德隆公司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也提醒农民购种时务必到德隆种业指定的种子店购买。从两家包装上的声明来看,颇有些针锋相对的意味。
“两优6326”怎么了?这两家公司之间怎么了?到底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近期,记者围绕读者提出的问题,分别走访了这两家种业公司有关部门。
据了解,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公司总部在四川省成都市,由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分公司成立时,总经理是黄再平,副总经理是杨保昌,总经理助理为叶传青。
2004年和2005年,由黄、杨、叶等人操作成立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强公司”)和德隆公司。
2006年,黄、杨、叶等三人辞职离开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
两家公司都声明独家经营的“两优6326”杂交稻种,由宣城市农科所选育。2006年,新强公司取得该品种的新品种权。时任公司董事长是宣城农科所一工作人员。2007年,公司董事长变更为周健,周健同时兼任德隆公司皖东区域销售经理。
合作蜜月短暂 分手各有说法
2006年,德农正成、德隆、新强等公司协定协议。协议约定,新强公司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杂交稻种“两优6326”独家许可给德隆公司生产,由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独家经销,协议期限为5年。
在三家公司合作的第一年度,2007年9月,此种子的制种基地---江苏省阜宁县刮起了一场台风,将三公司卷入分歧之中。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有关领导介绍,前年,德隆公司以种子遭受台风以及连续阴雨天气破坏为由,没按协议中约定的数量提供种子给他们,还把不合格种子出售给他们,同时,将品质优良的“两优6326”包装成“新强8号”出售。于是,去年他们将德隆、新强两公司告上省高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起官司一审判决的结果是德农正成公司败诉。记者在省高院的判决书上看到:因受台风影响,德隆公司交付给德农正成公司种子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协议约定要求,但属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此,对德农正成公司请求德隆、新强两公司承担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此外,“新强8号”经有资质单位鉴定,并非“两优6326”包装加工的。
德农正成公司一审官司败诉后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目前还未有定论。
而德隆公司对分手的说法,却与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的说法迥然不同。该公司的说法是: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率先毁约,没有兑现2007年度种子款和新强公司的品种权使用费,导致双方产销合作彻底破裂。
双方再起波澜 德隆三人被捕
2008年8月,两家公司间的矛盾再度升级。记者在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采访时了解到,经向成都警方(德农正成公司总部所在地)举报,德隆公司核心领导层黄再平、杨保昌、叶传青等三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名被抓至成都受审。据介绍,黄再平等三人在德农正成公司安徽分公司任职时,以公司名义从宣城市农科所购买了“两优6326”杂交稻种子品种权,可是,三人以家属名义注册了德隆、新强等公司,将“两优6326”杂交稻种品种权占为己由。目前,这起案件已经在成都当地法院开庭审理。
对此骤变,德隆公司有关领导的观点是:黄再平三人并非职务侵占。既然当初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和德隆公司、新强公司签订协议,就说明德农正成已承认了新强公司拥有“两优6326”杂交稻种品种权,况且农业部也授权新强公司拥有品种权,现在怎么能说黄再平等三人侵占“两优6326”杂交稻种子品种权呢?
两家各有动作 举报对方违法
2008至2009年度,也即双方合作的第二个年份,新强公司以德农正成公司毁约,没有依约兑现2007年度种子款和新强公司的品种权使用费为由,单方声明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无权继续独家销售此种,授权由德隆公司继续独家生产和销售。于是,德隆公司在江苏省阜宁县制种基地秘密选点制种。
可是,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则声称,新强公司单方声明不合法,他们和新强、德隆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德隆公司黄再平等三人被抓后,德农正成公司到阜宁县,通过当地制种公司采购了德隆公司的部分“两优6326”稻种在市场上销售。
由此,在这一年度的稻种销售季节,我省种子市场出现了两家公司两种包装的“两优6326”,让不少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迷惑不解。
与此同时,德隆公司开始频频向省工商局、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对方卖假“两优6326”,而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也分别向省市工商部门反映德隆公司侵犯了自家公司对该种子的独家经销权。
种子部门进行调查 农民疑问难以消除
如果农民购买此种种植时出现质量问题,该找哪一家公司维权?对此,省农委种子管理总站熊副站长告诉记者,我省市场上出现的上述这两家公司包装的“两优6326”杂交稻种,分别由德隆和德农正成两公司销售的。接到德隆公司的举报后,种子管理总站进行了调查。
经查,德农正成公司销售的种子来源于江苏阜宁县制种基地,种子确实是德隆公司生产的。去年11月27日,他们分别抽取了德农正成公司和德隆公司各4个批次的“两优6326”的种子鉴定,两公司的样品表现基本一致,都是“两优6326”种子。如果农户购买此种,种子质量出现问题的,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如果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虽然种子部门给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说法,但是,不少农民朋友和种子经销商的疑问和担心仍未消解:由于德隆公司一直声称在2008―2009年度,未向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出售过一粒“两优6326”,万一经销或购买的德农正成安徽分公司包装的“两优6326”稻种出了问题,生产商该找谁?找德隆公司,德隆公司会买账吗?
围绕“两优6326”杂交稻种的合法经营权“争夺战”一天不止,这种担心一天就不会消除。
对此纠纷的最终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安徽日报农村版 记者:王明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