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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模式比较及优化路径研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24  来源:《中国种业》2026年第8期  作者:刘帅,等  浏览次数:1029
 

      种质资源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类:狭义种质资源又称“基础种源”,主要包括未产业化的野生近缘种、地方品种、创新种质、育种品系及过时育成品种;广义种质资源则包含“产业化种源”,即已通过审定或登记、在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新品种,若为杂交种,其亲本也属于此类。目前,学界对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研究多分为两类:一类聚焦国内种质资源共享,主要探讨基于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的官方分发模式,涉及对象多为未经人工改良、基本保留野生或地方品种原始遗传特性的初始种质材料;另一类侧重国际间种质资源共享,多以“植物遗传资源”为研究主题,围绕国家主权、惠益分享机制及农民权展开,核心是在国际合作中维护国家利益。本文聚焦国内,不局限于单一类型种质或单一共享场景,而是将“基础种源”与“产业化种源”一并纳入分析,面向多元主体、不同类型资源与多样化应用场景开展模式研究。

      1

      种质资源共享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1.1 核心概念界定

      种质资源(Germplasm resources)的核心概念由德国生物学家魏斯曼于19世纪奠定,他将细胞核中承载遗传物质的染色质命名为Germplasm,后经国际学界延伸形成Germplasm resources这一术语。我国最初称其为“原始材料”,20世纪末与国际接轨后统一为“种质资源”译法。该术语中,“种”界定了其物种属性,“质”指明了其遗传本质,“资源”则明确了其利用属性。

      从种质资源的核心概念出发,种质资源共享交流,意指对所有具有应用价值、承载有用遗传物质的各类型种质材料,包括农家品种、野生近缘种、祖先种、创新种质、育种品系、杂交种亲本及育成品种等,由相关主体如个人、科研机构、育种企业、政府部门及国际组织等,按照既定规则、机制与路径,进行收集、保存、传递、交换、利用及技术互通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打破种质材料的封闭持有与信息壁垒,实现遗传物质在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区域间的有序流动与高效配置。

      1.2 资源分类及共享特征

      清晰的分类能够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种质的权益属性、利用场景与共享特性,为后续探索共享模式、破解共享难题提供基础。本文依据种质材料距离育成品种的远近程度,将种质资源划分为原始种质、前育种材料、品系或杂交亲本、育成品种四大类,四类种质从共享程度上看,整体呈现“两端易、中间难”的共享格局,具体现状如下。

      其中一端为原始种质,主要包含农家品种、野生近缘种、祖先种等,是距离育成品种最远的种质类型。此类种质多处于自然原始状态,人为培育投入较少,核心价值在于其携带的天然、独特的遗传基因。从共享现状看,核心依靠国家层面的动员组织力量,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的多次全国农业种质资源普查行动,完成资源汇缴收集和整理分发。国家对其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效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资源共享情况良好。

      另一端为育成品种,包括常规种与杂交种,从携带遗传资源的角度讲,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种质资源,育种主体可通过回交改良、二环系法等方式对其加以利用。从共享现状看,育成品种基本不存在获取难题,由于已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任何主体均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科研豁免的相关规定,科研主体利用授权品种开展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使用费。加之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品种权许可转让、种子生产经营等方式获得稳定的经济收益,核心利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基本不会排斥科研主体的合理利用,资源共享顺理成章。

      两端之间是中间类型种质,涵盖前育种材料、品系或杂交亲本。除已审定上市杂交种的亲本,这里绝大多数为育种过程中的“半成品”:培育主体已投入大量研发资源,聚合了部分优良性状,但又未完全成熟,无法直接用于市场推广。对这类种质资源的共享并非水到渠成。一方面,培育主体已付出实质性投入,存在明确收益诉求,不愿无偿开放共享;另一方面,该类种质无法通过审定上市实现稳定回报,且多数材料难以满足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保护条件,加剧了交易变现与权益保障难度。培育主体有对利益的诉求,却缺乏实现收益的路径,是制约这类种质共享利用的核心症结,也是本文拟重点探讨的问题。

      1.3 资源共享的基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市场交易存在固有摩擦,交易成本直接影响交易达成。种质资源综合表现尚未完全稳定,实际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加之资源供需双方亦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进一步催生了高额交易成本。过高的交易成本会显著降低供需双方交易意愿,进而抑制交易行为。产权理论认为,清晰合理的产权分配能够有效降低市场摩擦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高效配置。“惠益分享”原则不要求资源使用方立即支付,而是在取得经济利益后向资源提供方进行事后支付,便是一种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先用后付”式的产权安排。制度经济学理论则从制度供给视角明确了政府的核心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完善种质资源确权登记,搭建公共交易平台,撮合供需对接、公开资源信息、强化监督管理,通过制度优化提供稳定预期和低成本交易渠道,推动种质资源交易顺畅达成。

      2

      我国国内种质资源共享的主要模式

      当前,我国围绕原始种质、各种中间类型种质的共享利用,实际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一些模式。这些模式彼此不同,各有特点。以下首先对不同模式的运行机制、现实成效与存在局限做简单的梳理。

      2.1 政府主导型公益性共享基础保障模式

      该模式主要依托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由政府统筹规划、主导推进。各地科研机构、基层农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将收集到的种质资源汇缴至国家种质资源库,由专业机构完成整理、鉴定、保存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科研单位、育种企业等主体进行规范分发。为推动共享,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出台并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明确共享分类、流程规范;分批次公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累计达6万份;上线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实现资源管理、申请、反馈全流程信息化;启动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行动,多渠道推介“精准鉴定好种质”;年均向国内1300余家单位和个人免费分发种质资源11万余份次。该模式具有公益性突出、资源共享范围广泛等特点,保障了科研与育种主体的基础种质需求。但作为无偿分发共享的公共平台,共享对象以原始种质为主,各类型人工创制种质材料,因无法有效兼顾培育主体的研发投入与权益回报,难以通过该平台实现汇集与共享。

      2.2 平台运营型市场化流转利益分成模式

      该模式可见于智种网、上海农村产权交易所等专业化市场平台。不同交易平台在各自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运行特征,以智种网为例,平台发展初期仅作为信息中介,育种家、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经实名认证与资质审核后,可在平台发布待交易自交系特征特性、选育背景、合作意向等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归集与供需匹配,为资源供需方搭建对接渠道。信息发布主体全程拥有自交系控制权,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平台则主要提供信息展示、审核把关、需求撮合等服务。之后,平台推出“托管”业务,资源提供方将自交系材料交给平台后,根据相关合约,平台可面向全国育种家进行发放,待资源利用方组配形成优良品种并商业化推广后,与资源提供方按照“3∶3∶4”的比例进行利益分成,即母本提供方占30%、父本提供方占30%、组配方占40%。为进一步破解自交系发放中的信任难题,平台又推出“代组配”业务,该业务对于所提交自交系,不再向全国育种家分发,而由平台代为开展组配服务,全程封闭运行,严控自交系外泄风险。经多年实践,“3∶3∶4”分配规则已逐步成为玉米自交系组配商业化过程中的行业惯例,并逐步向水稻三系等其他杂交作物领域推广应用。这一实践较好地契合了交易成本理论核心,平台通过与自交系供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确保组配成功后资源提供方可获得应得收益,从而降低了原本流通环节中的交易成本。不过,相关平台的有效运行严格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智种网、上海农村产权交易对入驻及托管对象均要求已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于未达到产权保护标准的,很难通过这类平台开展交易。

      2.3 专项引领型科研机构协同共建任务模式

      该模式是国家通过设立专项计划、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支持一批优势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创制工作,同时明确要求各参与单位将创制的种质资源纳入统一共享体系,实现资源共建共用。国家玉米改良计划(CGEM计划)是这一模式的代表。CGEM计划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牵头,联合全国50余家优势科研机构,协同开展玉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改良与利用,其核心逻辑就是以国家统一种质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开放共享、协同创新、成果回流、循环迭代”的育种研发生态,持续扩大我国玉米自主种质资源池。一是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从全国1.4万余份库存玉米种质中筛选出363份抗逆、抗病、早熟高产等优异资源,作为各科研机构协同开发的“基础素材”;二是规模化创制前育种材料,各科研机构按生态区域分工,运用各自擅长技术,产出一批遗传背景清晰、目标性状突出的改良系材料;三是利用跨区域协同开展异地鉴定,针对不同生态区的环境差异与胁迫条件,对改良系材料进行跨区域联合评价;四是搭建交流展示平台,举办工作推进会、田间展示会等,促进创新成果跨区域互通。目前,该计划仍在推进当中,整体效果有待进一步评估。

      2.4 民间参与型乡土种质保护社会捐赠模式

      过去几十年来,受商业化单一品种大规模推广影响,大量传统农家品种快速消失。在此背景下,一批乡土爱好者、志愿者自发开展行动,专门从事传统农家品种的搜集、繁育与传承。该模式以贵州黎平“有牛哥”杨正熙为典型代表,自2012年起,其历时十余年深入黔、湘、桂交界地区,走访900多个村寨,系统收集传统农作物种质260余种,其中水稻品种86种,并建成2座种子博物馆。2022年还面向社会发起“贵州千种计划”,计划通过贵州省乡村振兴基金会面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护种爱心”1000份,每份“护种爱心”捐资1999元,“护种使者”每捐1份“护种爱心”可获1个作物品种种子或种质无偿提取权,每份种子不少于200粒,苗木不少于20株。地方种质的民间保存已成为我国作物资源国家保存体系的重要补充,但该模式的运行高度依赖发起者的个人投入与社会捐赠,若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与制度保障,种质资源的进一步搜集、鉴定、保存与共享均将受到限制。

      2.5 社群共建型育种家自愿合作朋友圈模式

      种质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有时也依赖育种科研人员之间长期形成的学术共同体与合作关系。社群共建型模式以全国育种工作者自愿加入、共同参与为基础,通过线上平台与线下活动相结合,形成互信互助开放生态。“南北学院”“一麦众承”等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据了解,“一麦众承”以开放方式吸纳会员,自2022年1月成立以来,成员数量从最初68人已发展至千人。社群执行微信群值日制度,每日由值日小组派专人分享育种相关内容,累计分享文章956篇;成功举办4届全国小麦种质资源交流暨育种研讨会,每次参会人数超300人;鼓励成员提交优异种质资源,联合洛阳市农业科学院共建资源库,库内资源在全体成员间开放共享,2022-2025年累计交流种质资源900份;打造“一麦众鉴”品系鉴定平台,由23家成员单位联合组建鉴定团队,覆盖全国小麦主要生态区,协同开展种质资源鉴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的有效运行高度依赖社群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与行业自觉,并没有强约束机制确保每一个成员都积极贡献资源。“南北学院”要求成员先提交资源才可参与共享,但如何确保每个成员都能真正拿出优异核心种质参与共享仍是一个问题。

      2.6 企业牵头型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先转化模式

      该模式是一种以产业需求为导向,由企业牵头统筹产学研多方资源、实现种质创新与成果流转深度融合的协同运作模式。其核心在于破解科研与产业脱节问题,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各类科研资源,联动高校与科研机构开展协同攻关,推动种质资源从创制、评价到产业化转化的全链条衔接。新疆金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围绕棉花种质资源开展的创新实践,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该公司作为新疆棉花种业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农业生物育种重大专项,召集华中农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等10余家院校机构,聚焦棉花高产、优质、抗病、抗逆等产业关键需求,明确每个单位的研发方向与核心任务。研发单位前期获得国家及企业科研资金支持,后期取得实质性成果后,除发表论文、申报专利外,还可通过技术转让、成果许可、合作转化等方式对接企业。阿瓦提棉花试验基地年播种试验材料1700余份,诞生了以金棉2号为代表的一批突破性棉花新品种。这一模式能精准匹配企业产业发展目标,科学家亦可以心无旁骛开展技术攻关,从而形成需求明确、路径清晰、转化顺畅的种质创新与转化链条。

      2.7 第三方登记型存证确权交易模式

      该模式采用种质资源登记备案制,由资源持有方自主向第三方机构申报待交易种质资源信息,第三方机构基于自身公信力为持有方提供存证与背书,促成持有方向需求方转让资源。这里,第三方机构既可以是国家层面的官方平台,也可以是科研单位内部相关职能机构,如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局等。所登记信息通常包括资源来源或系谱、核心性状特征、分子指纹数据、关键育种指标等内容,上述信息将构成该种质资源日后权属主张、价值评估与交易纠纷处理的核心依据。登记实行自我主张、形式审查原则,由申报人自主填报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方机构仅对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第三方机构鼓励申报人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所登记材料开展性状鉴定与分子检测,相关结果作为登记佐证材料,在争议处理中予以优先采信。当后续确实发现存在登记信息造假行为时,第三方机构可依规取消申报人的登记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模式执行成本低,无需复杂技术投入即可完成登记存证,同时具备可追溯性,登记信息全程可查,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权益,显著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及海南崖州湾科技城等相关平台均在积极推进种质资源登记、存证及相关交易流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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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共享模式间的比较分析

      比较目的在于厘清不同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确各自在促进种质资源高效与公平流转中的作用、优势与局限,为实践中选择合适模式、优化资源共享体系提供清晰指引。

      3.1 适用范围比较

      政府主导型依托我国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适用范围包含各类原始种质,面向科研院所、育种企业及个人等各类主体,人工创制材料一般不在共享分发范围内。平台运营型以具备植物新品种权为交易前提,未获品种权保护的原始种质及各种前育种材料,智种网等平台一般不予受理。专项引领型由承担专项任务的科研单位参与,创制种质统一纳入国家共享体系,面向参与单位及更广范围开放共用。民间参与型由乡土爱好者、公益组织等发起,受资源搜集与运营能力限制,共享范围通常仅限于本地可获取的民间种质材料。社群共建型主要服务社群内部成员,共享范围随成员规模动态拓展。企业牵头型服务于企业自身研发体系,共享范围集中在企业主导的合作框架内,创新种质在转化时企业享有优先权。第三方登记型面向所有具有流转需求的市场主体,覆盖所有可登记、可存证的种质资源,适用范围最广、面向主体最多。

      3.2 运行状况比较

      政府主导型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保障,依托来自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的专业人员队伍,遵循种质资源汇缴、整理、鉴定、保存与分发等标准化流程,整个系统运行良好且稳定。平台运营型通过搭建专业化平台撮合供需,为减少权属纠纷,一般要求入驻或托管材料应首先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从而能有效管控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专项引领型依托国家专项资金,种源基础与研发条件优势突出,但亟需构建靶向激励与刚性约束机制,确保专项产出的创新种质开放共享。民间参与型依靠民间力量维系乡土老种的存续与传播,其良好运行依赖民间个人和组织自身的经济能力与乡土情怀。社群共建型的稳定运行依赖组织者的责任心与协调力,若管理得当,其影响力也将不断扩大。企业牵头型稳定运行的关键,在于牵头企业具备长期育种定力,不依赖外购品种,坚持研发投入,扎实开展种质创新。第三方登记型有效运行的核心,在于第三方机构具备足够公信力,有健全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健全规范,能较好开展权属认定、争议处理与失信惩戒。

      4

      不同共享模式的针对性优化路径

      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依托多种模式推进,各模式定位不同、各有侧重,分别服务于种质共享的不同环节与需求,当前仍需针对性优化完善。

      政府主导型作为国家层面设立的基础性、公益性制度安排,服务于种质资源的基础供给与公益兜底,是支撑作物育种与基础研究的核心底座。从资源收集、整理与分发三大环节看,其优化完善一要扩展资源收集广度,拓宽外源种质引进渠道,健全国内资源征集与惠益共享机制,调动各方汇缴积极性;二要加强鉴定整理,聚焦库内资源价值挖掘,形成遗传背景清晰、代表性突出的核心种质体系;三要完善信息共享与检索功能,细化申请审核细则、明确分发流程,以制度建设强化需求对接。

      平台运营型解决的是受法律保护、具备可交易属性的种质资源市场化配置问题。智种网服务于玉米自交系的分发组配与利益分配,已具备较完善的运行模式,未来,该平台会逐渐过渡到以代组配为核心业务的运营方式,该方式被认为能更好服务于自交系托管方。代组配意味着更多的人力、场地与设备投入,对土地和资金的需求将增加。政府需加大对此类平台的政策支持,保障其土地与资金供给,帮助其做大做强,同时,需强化管控,敦促平台采取全流程闭环管理,防控托管自交系外泄风险。

      专项引领型(如CGEM计划),定位于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与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是支撑重大品种选育与种业核心技术突破的关键制度安排。资源创制依托国家财政支持,落实共享责任乃应有之义。未来将以制度刚性强化激励与约束,把专项结项验收与种质资源共享情况直接挂钩,重点考核资源分发频次、共享范围等核心指标。对达标且共享成效突出的单位,在后续专项立项、经费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他人利用共享资源成功选育优良品种、取得显著社会收益的,应在专项成果认定、荣誉表彰与宣传推介中对资源共享单位的贡献予以充分体现。

      民间参与型凭借贴近乡土、熟知当地民情的优势,常态化开展本土种质寻访搜集与活态传承,就地守护濒危农家品种。可考虑将这类民间组织纳入国家财政支持范围,支持他们利用熟人社会网络,持续开展散居农家珍稀种质的寻访、收购;建设本地农家种质资源库圃、繁种更新基地;联合当地科研机构开展鉴定评价;将乡土老种有序补充进入国家资源库,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最终,以资源保存和分发共享成效挂钩财政持续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民间力量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社群共建型以育种家“朋友圈”为纽带,基于成员间互信,促进种质资源互通有无、协同共用。以“一麦众承”等典型社群为代表,未来可推动其依法登记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为争取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立项与资金支持奠定合规基础;同步健全内部治理章程,明确成员权利与义务,规范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流程与标准;建立贴合种质资源合作共享实际的贡献评价和权益保障体系,凡依托共享资源育成品种或形成标志性科研成果的,社群负责人应敦促成果完成方在成果标注中明确体现资源提供者的贡献。

      企业牵头型以产业需求牵引种质供给,科研主体以需定研,直接服务企业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未来,我国重大生物育种专项可更多交由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与种质创新基础的种业企业牵头实施,由企业自主选择合作单位、确定研发方向、统筹科研经费使用、开展成果考核。依托项目实施,借鉴国际大型种业企业经验,支持企业建设自主核心种质资源库,厚实商业化育种底盘。长远来看,可逐步减少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依赖,由企业自主投入主导种质产学研体系,以市场化收益反哺资源创新,推动种质资源在产学研生态圈中畅通流转、活化利用。

      第三方登记型适用类型多、主体覆盖范围广,供需双方自由参与、自主交易,是未来种质资源流转中最具灵活性与市场化潜力的模式。未来,需要明确登记内容、规范登记流程,建立权属认定、争议处理与失信惩戒机制;依托分子指纹鉴定技术构建种质资源唯一身份标识,开展真实性核验与多样本比对,为权属确定提供精准可追溯的技术支撑;建立专门的种质资源登记交易平台,借鉴现有产权交易平台经验,在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海南崖州湾科技城等平台试点推进,通过不断完善价格撮合机制、优化信息匹配流程、简化交易办理环节,推动资源供需双方在平台上实现低成本、高效便捷的交易。

      5

      结语

      我国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各类模式,均基于特定资源类型、主体需求与场景特点形成,既各有优势与侧重,也存在自身局限,无法单独满足我国作物育种与科研创新对种质资源的多元需求。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体系的完善,并非单一模式的升级迭代,而是需立足各类模式的功能定位,推动其协同互补、联动发力,同时针对性破解各模式现存短板,通过全方位优化,持续扩大种质资源共享覆盖面与供给规模,满足科研育种的多元化需求;坚守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资源持有方与利用方合法权益;尊重主体自主自愿,资源方能自主选择共享路径与合作对象;着力简化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流转便利度;倡导高效畅通,推动资源向利用效率更高、价值发挥更充分的领域配置;健全长效保障机制,强化稳定资金投入与规范制度安排,实现体系可持续运转。通过多维度发力、多主体协同,最终形成高效、公平、可持续的种质资源多元协同共享体系。(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模式比较及优化路径研究》

      ☞作者:刘帅,朱守银,杨东霞,李彦岩,秦静云,陈素华

      ☞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种子协会

      ☞刊于《中国种业》2026年第8期33-39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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