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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署开展2026年全国农作物制种基地监督检查工作 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7-23  来源: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370
 

品种管理专刊第31期

工 作 动 态

      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2026年全国农作物制种基地监督检查工作 近日,种业管理司会同种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农作物制种基地监督检查工作,紧盯制种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严把制种源头关,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此次检查采取属地自查和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查玉米水稻大豆棉花、马铃薯、蔬菜等作物制种基地,对国家级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繁基地全覆盖,重点检查种子生产许可及备案、品种审定与保护、亲本来源、植物检疫信息、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内容,严厉打击套牌侵权、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盗取亲本、私繁滥制等违法行为。根据工作安排,派出4个工作组分别赴甘肃、黑龙江、福建、宁夏等重点制种地区,开展现场抽查和监管执法。同时,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同联动,加大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强力震慑,保障制种基地良好秩序,为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夯实种源支撑。

      最高法明确土地承包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犯品种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69万元。该案中,土地承包人王桂某以其名义办理制种备案手续后,将土地交由他人实际经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转包关系,亦未对接包方使用其备案文件的行为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期间,其拒不配合,导致侵权种子数量、流向等关键证据灭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承包经营者负有确保其承包土地用于合规经营的法定义务,其以自身名义办理制种手续,即成为侵权行为链条的源头和核心环节,应与实际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理念。一方面,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品种权保护中的责任边界,即不能以“土地已转包”为由规避审查与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强调了判令停止侵害的核心在于制止现实及未来的侵权风险,而非局限于特定地块的侵权行为。该判决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司法救济,也对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源头治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

      精准鉴定好种质——玉米抗大斑病优异种质  玉米大斑病是由凸脐蠕孢菌(Exserohilum turcicum)引起的一种严重世界性叶枯型病害,国内各玉米产区均有发生,以东北、华北北部、西北及南方山区发病较重。玉米大斑病主要表现为叶片上出现长梭形病斑、数量不等,严重时病斑相连造成整株叶片枯死,病害造成的产量损失通常可达15%~20%,严重发生可减产50%以上。为拓宽我国玉米育种遗传基础,加快优异突破性种质资源挖掘创制,农业农村部自2021年起启动玉米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工作,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56K基因型芯片检测技术,已完成32571份国家种质库保存资源的基因型鉴定,同时在东华北、黄淮海、西南、西北玉米主产区科学布设表型鉴定网络,完成了14015份核心种质资源的产量、抗病、抗逆和品质等相关性状的表型鉴定。综合基因型和表型鉴定分析结果,发掘出可供育种利用的优异种质资源471份。近日,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https://ncgrip.cgris.net/)“精准鉴定好种质”专栏共享发布了新兴村玉米4、西陈玉米、六十早、六十粘、小籽白等5份抗大斑病玉米优异种质,对于拓宽玉米抗大斑病育种遗传基础、加快选育优异品种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目前,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和企业已通过共享平台获取了上述优异种质资源,用于开展抗病玉米新品种选育。

      (调度宣传组,种业司市场监管处、资源管理处供稿,摘自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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