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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6-18  来源:《中国种业》2026年第6期  浏览次数:950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之一。我国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截至2024年12月底,农业农村部共发布了11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扩大至191个属种。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首次提出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配套相关制度、扩大保护范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内蒙古)位于我国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东西距离约2400km,南北最大跨度1700km,具有丰富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谷子、莜麦、高粱、大豆、马铃薯、甜菜、胡麻、向日葵等许多独具内蒙古特色的产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心我国种业安全和发展,多次强调要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本研究基于内蒙古全面落实种业振兴行动的时代背景,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保办)和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big data New/)的相关数据为依据,选取1999年至2025年12月31日我国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数据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内蒙古企业、个人、科研单位及教学单位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品种构成与申请特征,并据此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1

      内蒙古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分析

      内蒙古首次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是兴安盟种子管理站于2000年提交的玉米品种兴单6号(申请号20000004.7),第一批获得授权的是2000年哲里木盟农业科学研究所申请的蒙单5(申请号20000087.X)和哲773-2(申请号20000088.8)两个玉米品种,授权日均为2002年1月1日。不考虑主动撤回、视为撤回、驳回、撤销品种权等特殊情况(若无特殊说明,后文数据皆基于此前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品保办共受理了来自内蒙古的1997件申请,年均申请量77件,其中授权624件,年均授权26件。

      1.1 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申请量和授权量呈波动上升趋势

      1.1.1 从申请年度来看

      内蒙古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可以划分为4个发展阶段:第1个阶段为2000-2003年(萌芽期),年申请数量少,均为个位数(图1);第2阶段为2004-2013年(探索期),申请量稳定在10件以上;第3阶段为2014-2018年(稳定期),申请量稳定在30~50件之间;第4阶段为2019年至2025年(高速增长期),申请量迅速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按照《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停征,随着政策知晓度提升,申请人的经济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推动了申请量的快速增长。同时,随着2025年新修订《种子法》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也激发了育种者对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热情。

      1.1.2 从年度授权量来看

      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授权4个阶段进行,其中实质审查需要进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简称DUS测试),大田作物需进行连续2个生长周期的田间种植测试,必要时加测1年。此外,申请文件内容是否清晰明确、提交的繁殖材料是否合格等问题均会影响审查时长,故申请量和授权量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总体来说,从受理到授权一般在3~5年。

      2002年内蒙古有4件品种授权,直至2007年年均授权量仍不足5件,2008年和2009年授权量突然增加,年度授权量分别达到了15件和26件,随后2010-2014年又跌至10件以下;2015-2018年年度授权量保持在20件左右,2019年开始年度授权量突破30件,并稳定增长,到2021年达到一个小高峰,年度授权量为52件,随后于2022年下跌至20件,2023年达到峰值137件,2024年则降至60件,2025年又升至118件。由此可见,授权量年度之间差异大、波动式增长的特点比较明显。

      1.2 申请量、授权量在全国排名靠后,各盟市申请量、授权量不均

      1.2.1 从各省级行政区排名来看

      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为104376件,34个省级行政区中除香港外,其他33个省级行政区均有申请,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北京市9177件(表1),占全国总申请量的8.8%;河南省9005件,占比8.6%;山东省8324件,占比8.0%;而内蒙古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1997件,占比1.9%,全国排名第20位。从授权量来看,全国授权总量为40436件,33个申请过植物新品种权的省级行政区中,授权量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河南省授权3894件,占全国总授权量的9.6%;北京市3709件,占比9.2%;黑龙江省3330件,占比8.2%;而内蒙古累计总授权624件,占比1.5%,全国排名第20位。内蒙古申请量和授权量排名均靠后,由此可知其整体育种创新能力不足,与其他省份相比育种能力及新品种权保护意识差距较大。

      1.2.2 从内蒙古各盟市情况看

      内蒙古共有12个盟市,其中乌海市、阿拉善盟无申请,剩余10个盟市共申请了1997件。其中,巴彦淖尔市申请量最多,为609件(表2),占比30.5%;其次是赤峰市537件,占比26.9%,这两个盟市是内蒙古种业创新较为活跃的地区,申请量占内蒙古总申请量的57.4%。兴安盟、呼和浩特市、通辽市申请量均超过100件;而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申请量较少。内蒙古授权总量为624件,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巴彦淖尔市179件、赤峰市149件、通辽市79件,巴彦淖尔市和赤峰市断档式领先,通辽市和兴安盟的授权量处于50~100件区间,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包头市的授权量在1~50件区间,锡林郭勒盟于2023年申请第1件植物新品种权,暂无授权品种。可以看出盟市之间申请量和授权量不均衡、种业创新能力差距较大。

      1.3 大田作物占比高,作物分布不均衡,特色产业突出

      1.3.1 从申请作物来看

      申请作物涉及大田作物、蔬菜、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牧草等六个大类。申请量最多的是大田作物,为1815件(表3),占比90.89%;其次是蔬菜117件,占比5.86%;观赏植物45件,占比2.25%;果树17件,占比0.85%;牧草2件,占比0.10%;药用植物1件,占比0.05%。与全国相比,除大田作物、牧草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蔬菜、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占比均低于全国同类占比。究其原因:一方面,内蒙古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和8个粮食规模调出省区之一,对大田作物重视程度高,育种多有关;另一方面,内蒙古畜牧业占比高,对优质牧草需求多,促进了牧草育种产业的发展。然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牧草数量与内蒙古畜牧业发展并不匹配,这和部分牧草属种[如羊草、冰草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未纳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分)有关。

      1.3.2 从申请保护属种来看

      涉及玉米、向日葵、马铃薯、谷子、草莓、蝴蝶兰属、紫花苜蓿等37个属种(表4)。内蒙古申请量排名前3位的分别是玉米1060件、向日葵314件、马铃薯126件。玉米申请量占内蒙古申请总量的53.1%。向日葵申请量占内蒙古申请总量的15.7%,占全国向日葵申请总量(1016件)的30.9%,申请量居全国第2位,仅次于甘肃省的353件,与内蒙古作为全国最大的向日葵种植区的产业地位相匹配。马铃薯申请量126件,占内蒙古申请总量的6.3%,占全国马铃薯申请总量(583件)的21.6%,申请量居全国第1位。授权量的排名与申请量排名持平,第一是玉米322件,但在全国各省玉米授权量中居第13位。其次为向日葵101件,授权量全国第一,占全国向日葵总授权的53.2%,比授权量第二的北京市(42件)多59件,断崖式领先。第三是马铃薯62件,授权量全国第一,比第二的河北省(53件)多9件,特色产业育种能力突出。

      1.4 申请主体创新能力不均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科研和教学单位作用发挥不明显

      申请量最多的主体是企业,152家企业申请了1446件(表5),占内蒙古总申请量的72.4%,占比在全国排第4位,高于53.7%的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内蒙古利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91件、内蒙古蓝海新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98件,分居全国企业申请量的第19位和第73位,两家申请数量合计389件,超内蒙古企业申请量的1/4。从授权量看,内蒙古84家企业授权品种457件,占内蒙古总授权量的73.2%;企业授权数量占该省授权数量的比重仅次于甘肃省76.6%,居全国第2位。其中,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利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授权42件、41件,分居全国企业授权第62位、第65位。总体来说,内蒙古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育种创新能力主要集中于个别企业。

      科研单位申请量其次,59家科研单位申请了310件,占内蒙古申请量的15.5%,低于全国35.3%的平均水平,占比居全国第31位。内蒙古有6家科研机构申请量超20件,剩余的53家科研单位申请量均在20件以下。以申请量最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为例,共申请68件,较全国科研单位申请量最多的北京市农林科学院(1130件)来说,相差近17倍,以申请量排名计算,居全国科研单位第111位。从授权量来看,27家科研单位授权了124件,占内蒙古授权量的19.9%,占比排名居全国第29位,低于全国41.0%的平均水平。内蒙古科研单位申请量总体偏少,授权量占比低,种业创新能力发挥有待进一步提高。

      申请量再次的主体是个人,45个申请人申请208件,个人申请总量居全国第7位,占内蒙古申请量的10.4%,占比居全国第3位,仅次于台湾的27.1%和吉林省的11.7%,且高于全国3.9%的平均水平。其中内蒙古个人申请量最多的是刘慧66件,居全国个人申请第3位;李烁阳、李明蹊共同申请了20件,居内蒙古第2位;季春德17件,居内蒙古第3位。从授权量来看,14位申请人授权了32件,内蒙古个人授权总量居全国第14位,个人授权量占内蒙古授权量的5.1%,占比居全国第4位,高于全国3.0%(个人授权1200件,全国总授权40436件)的平均水平,授权最多的个人是李烁阳9件,居全国个人授权第16位,总体来说,内蒙古个人申请品种权积极性较高。

      教学单位申请量排最后,3家教学单位申请量33件,占内蒙古申请量的1.7%,申请量排全国第27位。申请量最多的是内蒙古农业大学26件,居全国教学单位第40位;其次是内蒙古大学4件、内蒙古民族大学3件。从授权量来看,教学单位授权量11件,授权量排全国第23位,占内蒙古总授权量的1.8%,低于全国7.2%的平均水平,居全国第26位;且教学单位授权的11件,均属内蒙古农业大学。整体来说,内蒙古教学单位申请量、授权量均少,种业创新能力发挥不充分。

      2

      存在的问题

      2.1 公众对植物新品种权的认识仍显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品种保护受理工作仅在国家层面开展,地方主管部门参与度不高,宣传主体较为单一,宣传效果有限;二是育种家对新品种权保护与主要农作物审定、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之间的区别缺乏清晰认识,部分育种家存在“先审定或登记后方可申请品种权保护”的认识误区;三是申请人对品种权保护的流程及内容不够熟悉,例如对公告环节重视不足。上述因素共同反映出公众对品种权保护的认知尚待提升。

      2.2 农业品种选育结构还不够优

      全区申请主要集中于大田作物,而在蔬菜、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方面育种能力薄弱,选育的新品种、新成果较少,菌菇类至今无人申请;品种选育主体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发挥不明显,高校新品种选育数量占内蒙古总申请量比重为1.7%,科研院所选育的数量占比为15.5%,分别低于国内高校7.1%和国内科研院所35.3%的平均水平。

      2.3 DUS测试能力还不够高

      随着年申请量的高速增长,田间种植试验将最快安排在2年后进行,DUS测试压力大。此外,品种审定、登记过程中也需提交DUS测试报告,部分审定、登记申请人无法自主完成,只能委托官方DUS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特别是内蒙古、宁夏和甘肃3个地区仅有一家DUS测试机构,即巴彦淖尔分中心,DUS测试能力不能满足内蒙古种业发展需求。

      3

      对策与建议

      3.1 持续强化政策宣传教育,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自治区、盟市农业主管部门和DUS测试分中心作用,聚焦新修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及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等核心内容,结合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开展政策宣讲,采取多种途径培训,解读品种权保护与审定、登记的区别,品种权申请、维权流程及侵权法律责任。各申请主体要及时关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系统公告,防止错失重要信息,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按时答复各项审查意见,持续关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了解纠纷处理最新动态。

      3.2 持续优化品种选育结构,提升重要农产品供给水平

      要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蔬菜、观赏植物、果树、药用植物、牧草等作物新品种选育,培育适合内蒙古地区的新品种。特别是尚未纳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的牧草属种,相关单位要持续关注品保办征集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相关通知,将更多牧草属种纳入保护名录中,以便后续获得新品种权制度保护。此外,要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和高校育种热情,发挥好人才、技术与设备优势,推动科研团队与本地农业企业对接,将实验室育种成果转化为田间可推广的实用品种。

      3.3 持续强化DUS测试体系建设,提升支持服务能力

      持续推进DUS测试(巴彦淖尔)分中心测试能力提升,扩建DUS测试田间圃、实验室,更新智能观测设施,提升数智化程度,提高测试能力。构建特色作物测试标准体系,针对内蒙古向日葵、牧草、马铃薯等优势作物,建立测试数据库,结合SSR、SNP等分子标记技术,形成“田间观测+分子辅助”的高效测试方法。进一步优化地区DUS测试分中心布局,争取建成新的DUS测试分中心。强化DUS测试指导,面向育种单位组织开展DUS测试能力培训,增强自主DUS测试能力,减轻官方DUS测试压力。

      4

      讨论

      植物新品种权通过赋予育种者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保障其品种培育投入获得合理回报,从而激励更多资源投入原始创新,持续推动育种创新。同时,该制度对品种繁殖、生产、销售等环节提供法律保护,有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投资良种繁育,提升种业质量,促进特色农业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明确了申请、审查、转让及侵权处理等相关规则,进一步增强了知识产权的可操作性。在此背景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与授权量,从年度变化、地区分布、作物类型、申请人类型等多个维度,系统分析全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现状。依据国家关于加强品种全链条管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相关要求,提出内蒙古需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从提升新品种保护认识水平、增强育种创新能力、强化品种权保护力度等方面综合施策,加力推动内蒙古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张家华,李红彦,薛勇,戴海龙,李霞,苏飞燕,郭琳,白晓燕,王金霞,刘艳,郭伟

      ☞单位:内蒙古包头市农牧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内蒙古哈林格尔镇人民政府

      ☞刊于《中国种业》2026年第6期5-11页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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