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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试验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3-22  来源: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373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有关试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作物品种全链条管理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有关试验,严格引种备案管理,健全信用约束机制,确保农民用种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种试验报备

      引种者应当具备引种作物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应在我市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和抗病性试验。为指导引种者科学开展试验,加强事前服务与技术指导,引种者在开展试验播种前30天内,应向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报备:

      (一)引种品种的适应性及抗病性试验方案;

      (二)引种备案适应性、抗病性试验承担单位表;

      (三)引种备案承诺书。

      以上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至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对引种者提交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引种者开展引种备案试验;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引种者10日内补齐,未按要求补齐的,不予办理引种试验报备。

      二、加强试验管理

      (一)适应性试验。试验点位数不少于5个且均匀分布在引种作物主产区。玉米小麦水稻品种试验设计参照天津市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棉花大豆品种参照国家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

      (二)抗病性试验。试验点位数不少于5个且均匀分布在引种作物主产区。玉米、小麦、水稻品种抗病性试验调查项目参照天津市对应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方案,棉花、大豆品种参照国家同类型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方案。

      (三)试验抽查。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在作物生长关键期或生长成熟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引种备案试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与试验方案不符的,需重新开展试验后方可备案。

      三、引种者主体责任

      引种者应将试验原始数据、照片等资料建档并长期保存,确保可追溯;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认真做好品种风险提示告知,承担品种的全部风险责任。引种者在申请引种备案过程中存在欺骗、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情节的,三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引种备案有关工作,取得引种备案的品种将予以撤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澎湃;联系电话:022-28450808

      电子邮箱: snyzxzhbzhjb@tj.gov.cn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6号。

      附件:1.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表

            2.引种备案抗病性试验承担单位表

            3.引种备案承诺书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6年3月16日

      附件:

      1.引种备案适应性试验承担单位表.docx

·       2.引种备案抗病性试验承担单位表.docx

·       3.引种者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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