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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种子包装及标签标注信息可作为认定侵权主体的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2-09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浏览次数:38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一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例,通过种子包装及标签标注信息认定侵权主体并作出终审判决。
 
  华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排他实施被许可人,被诉侵权种子包装袋二维码扫描结果均指向丰某种业公司,故请求判令唐某门市部、丰某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丰某种业公司辩称,仅通过唐某门市部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外包装便判断是由丰某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存在错误。最高法认为种子包装及标签的标注信息、许可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指向的信息,是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生产销售主体的重要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包装袋上明确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用于确定生产销售主体身份,因此基于在案证据,对原告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并作出终审判决,丰某种业公司和唐某门市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丰某种业公司赔偿原告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准确甄别侵权主体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该案例明确了品种侵权纠纷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主体的认定依据,凸显了善用种子监管中涉及的管理信息实现协同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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