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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30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80
 

 关于《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机制,我处对《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赣农规字〔2021〕11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2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  箱:jxszyc@163.com。

      联系人:骆宗强,0791-88500956。

      附件:1.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

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采购、管理、发放等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是指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采购的农作物种子。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以及余缺调剂。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储备、调用及监管等工作,并委托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承担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年度储备实施方案制定、承储企业遴选、质量检验、储备期满处置等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发放、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灾情监测和确认、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调用申请、组织发放与指导服务。

第二章  种子储备

      第四条  产业中心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年度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实施方案(含作物种类和储备数量)。储备种子以杂交水稻、鲜食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主,结合实际可储备其他适宜救灾备荒的农作物种子。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第五条  采购种子供应商只有唯一一家的,经专家论证、厅常务会审议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六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采购应先定品种后定企业。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省内农作物种子企业申报、救灾备荒品种试验筛选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荐推广的品种中,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作物种类及具体品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品种种子生产经营权确定承储企业,优先选择获得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认证的企业。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七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储备实行合同管理,由产业中心与承储企业签订采购储备合同,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储备合同条款,依法依规做好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生产、加工、收储和管理等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仓储管理,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条件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储备期为三年。储备期内未使用完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鼓励承储企业定期用新入库种子更新。新入库种子品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数量不得减少、质量标准不得降低,生产日期不得早于被更新种子的生产日期。更新前应向产业中心报告,由产业中心对新入库种子组织开展数量核查和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设立专库或专区贮藏、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做到储备种子来源去向清楚、管理措施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种子调用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调用。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三条  灾害发生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调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申报内容包括受灾面积、补种面积以及所需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等。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灾情基本确定且暂时不具备补种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申请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组织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有效衔接补种茬口。

      第十四条  根据灾情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情况,产业中心提出发放意见,按程序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考虑种植时令安全和救灾需求,需更换作物种类和品种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承储企业同意,产业中心按程序报批,按等价值原则进行替换,并与承储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发放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发放数量不超过一万公斤(含一万公斤)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发放数量在一万公斤以上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后,省农业农村厅书面复函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时通知承储企业调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书面复函内容包括调拨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及发往的单位和联系人等。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收到发放通知后,在72小时内将按要求包装好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运送至申请单位。运杂费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后,应立即组织分发至受灾农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对发放种子登记造册,内容包括领取种子的农户所在乡(镇)、村组,农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领取种子的品种名称、数量,补种改种的面积以及农户确认签名等。种子发放记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章  种子储备期满处置

      第二十条  对储备期满、市场畅销、农户种植意愿强、适合救灾需求、未调用剩余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组织开展同品种间更新轮换。

      第二十一条  对储备期满、农户种植意愿下降、市场销量急剧萎缩、未调用剩余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经承储企业同意,用市场畅销、农户种植意愿强、适合救灾需求的品种种子,按等价值原则,组织开展不同品种间更新替换,产业中心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更新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储备期满后更新的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参照国家救灾种子补助标准,采取补助类项目方式立项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仓储费、运杂费等费用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产业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现场检查和质量检测,对存在逾期入库、仓储条件不达标、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的承储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产业中心依法收回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采购资金,上缴财政,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发放使用绩效跟踪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产业中心受厅种业管理处委托负责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发放情况随机抽查和使用绩效汇总研判。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申报的灾情真实性、发放的公正性负责。承储企业对种子质量和标签标注内容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挪用、调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由产业中心依法收回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采购资金、上缴财政,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层、群众对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质量有异议的,由承储企业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取样封缄,寄送有资质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种子质量合格的,向群众如实说明;经检验种子质量不合格的,移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置,相关责任由承储企业独立承担,同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5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江西省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管理办法(试行)》(赣农规定字〔202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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