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27  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373
 

京政农发〔2025〕43号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级农作物、畜禽、水产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圃、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依据《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农办种〔2022〕3号)、《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64号)、《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农渔养函〔2017〕5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北京市市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和基因库管理规范》《北京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规范》《北京市市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北京市种子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农办种〔2022〕3号)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设立的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监督管理、资源共享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包括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试管苗库等,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登记保存、共享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初审、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

  第五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是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是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必要的场所、实验设备等条件;

  (二)负责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安排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负责人并具体负责库(圃)的运行管理与发展规划制定;

  (三)协助制定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提供政策建议,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及开发利用技术研究等;

  (四)制定适合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发展的考核制度和管理体系,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评估考核工作等;

  (五)解决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如遇重大事件或保存对象有重大调整等情况需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完成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与种质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确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保护场所;种质资源圃应设立在原生境或与原生境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

  (三)具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登记保存、共享利用等工作能力。

  (四)保存规模要求:

  种质资源库定位为中期库,设施设计保存能力应不低于1万份。申请确定时,实际保存的编目种质资源总量应不少于1500份,且其中与其他市级种质资源库非重复的种质资源数量应不低于保存总量的70%。

  种质资源圃设施设计保存能力应不低于500份。申请确定时,实际保存的编目种质资源总量应不少于300份,且其中与其他市级种质资源圃非重复的种质资源数量应不低于保存总量的70%。

  试管苗库设施设计保存能力应不低于3000份。申请确定时,实际保存的编目种质资源总量应不少于1000份。

  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按照应保尽保原则,保存总量可以酌情考虑。

  (五)具有稳定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业团队。团队成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人员数量与种质资源保存规模相适应:综合性库(圃)专业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单一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专业人员数量应在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六)具有质量控制、种质资源出入库、数据档案、安全运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健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登记保存、共享利用等操作规范或技术规程。

  (七)依托单位能够为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行经费保障。

第三章  确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确定按照集中受理、统一办理的原则进行,每年不超过1次,组织开展确定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通知为准。

  第八条  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依托单位可以申请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依托单位通过“北京市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种业综合模块,向所在地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线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基础条件、管理制度、技术力量、资源情况、取得相关成果等;

  3.保存种质资源名录,包括作物名称、种质名称、种质类型、保存方式、来源地、保存数量和国家统一编号等信息;

  4.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手续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5.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区级初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运营情况、提交材料及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有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现场核查。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市种子管理站根据初审意见,组织专家通过现场察看、材料审查、现场咨询、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种子管理站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核查意见。

  (四)公告确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并发布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申请、确定、信息更新等工作,原则上通过“北京市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种业综合模块进行,实现全程线上办理。

  第十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命名规则如下:

  (一)种质资源库命名为北京市+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库(地点)。

  (二)种质资源圃命名为北京市+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圃(地点)。

  (三)试管苗库命名为北京市+农作物类型+种质资源试管苗库(地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需要更名、保存农作物对象发生变化或需要搬迁的,须由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论证,报请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明确严格的管理技术规范,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测保存种质资源活力、繁殖更新等工作,制定年度种质资源引进、繁殖更新和精准鉴定工作计划,确保种质资源数量足、不丢失、能利用。

  第十三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不得擅自处理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源灭失或无法继续承担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四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设执行主任1名,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与研究工作;其他人员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务。

  第十五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每年1月底前向市种子管理站提交上年度运行管理情况及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在“北京市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种业综合模块更新年度信息。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情况;

  (二)种质资源收集引进、鉴定评价、编目保存、繁殖更新等情况;

  (三)种质资源分发利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资源保存与利用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和指导,包括:开展中期督导,检查年度计划执行与日常运行管理情况;组织年终总结,分析与评价资源保护实效,并据此提出改进意见和下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资源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实行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每5年组织对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队伍建设、依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等,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综合考核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本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出入库管理、数据档案、安全运行等核心管理制度,经查证属实的;

  (二)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的;

  (三)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的;

  (四)不按要求更新北京市乡村振兴大数据平台中的相关内容的;

  (五)综合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确定: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

  (二)擅自处理保存的种质资源或人为因素造成种质资源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规范规定或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导致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非正常灭失、流失或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优异种质资源现场展示观摩,以促进种质资源的共享服务,提高优异种质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科研单位和个人向市级库(圃)交存农作物种质资源并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市级库(圃)应向交存种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交存证书,对享有知识产权或有条件共享的,双方还需要签订协议对共享条件和权益等做出具体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加强京外优异种质资源的交流引进和共享利用。

  第二十五条  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得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对于确无法人单位的,征得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同意后,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人中的个人主要指农民育种家等无所属单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见附件5),并上交至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向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交或捐赠种质资源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提供共享服务权。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得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数量要与申请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份数不超过50份,种子类资源不超过30份,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不超过10份,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研究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协商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对于大批量引种且利用目的不明确的,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有权驳回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于申请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人。对于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并适时提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过邮寄或自提等方式取得所申请的种质资源。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供种质资源实物的同时应提供其基本信息,如有深入鉴定评价数据、利用方法等研究性数据或信息,申请人可与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协商并有条件获取。

  第三十条  申请人获得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原提供种质资源的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得的种质资源。

  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才能有条件共享利用。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见附件6)。

  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反馈意见的,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对积极反馈利用信息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优先为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三十二条  利用从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同时列出所涉及农作物种质资源编号。

  中文标注格式为:研究成果所用的XX份+作物名称+种质资源来源+北京市级库(圃)全称。英文标注格式为:[XX]+accessions of [crop name]+germplasm resources used in study coming from [the full name of Beijing genebank]。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种质资源,指选育植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二)种质资源库,指以种子为载体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设施。

  (三)种质资源圃,指以活体植株为载体保存无性繁殖农作物及多年生近缘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的田间设施。

  (四)试管苗库,指以茎尖、愈伤组织等活体材料为载体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申请表.docx

  附件2: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考评表.docx

  附件3: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docx

  附件4:北京市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试管苗库考评表.docx

  附件5:北京市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docx

  附件6:北京市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反馈表.docx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