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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27  来源: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373
 

(品种管理专刊2026年第3期)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种子法、新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近日我部发布2025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对于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推进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现予摘编供各地参考。

   典 型 案 例

  玉米“多优26”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广西某种子公司因四川某农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多优26”繁殖“天贵99”玉米种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川某农技公司侵权成立,并根据公司向行政机关备案的生产销售数量等信息,判决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四川某农技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对侵权品种抽样、送检、核查行政备案信息等方式,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有效证据。人民法院确认证据的法律效力,并以种子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备案的生产经营数量及行政执法部门扦样时固定的销售价格等信息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有效解决品种权人举证难的问题,切实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推动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协同保护机制,为后续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示范。

  玉米“ZN3”宣告品种权无效复审案  2023年,请求人河北华某种业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N3”品种权无效的请求,认为“ZN3”和请求人自主育成的自交系“W68”是同一品种,不具有特异性,且“ZN3”是被请求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W68”后,私自更名申请的品种权。2024年复审委员会认为,“W68”未申请品种权保护,也未申请品种审定,被法院相关判决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已知品种范围,“W68”私自更名申请品种权的问题为权属争议,不属于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范围,驳回其品种权无效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仅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品种不属于已知品种,以及品种权权属争议不属于复审委员会审理范围的复审典型案例。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仅采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未进行销售、推广、品种登记、品种审定、品种保护的品种,不属于已知品种的范围。根据种子法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品种被他人获取后申请品种权引发的权属争议,不属于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小麦“禾丰3号”驳回品种权申请复审案  2021年,请求人河南商某种业公司以具备特异性为由,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禾丰3号”品种权申请驳回决定的复审请求,认为其自行委托杨凌测试分中心出具的DUS报告显示“禾丰3号”具备特异性,应当授予品种权。2024年,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请求人提交杨凌分中心开展测试的样品为其自行提供,并非官方保存的标准样品,来源可靠性存疑,故该报告不能作为最终审理依据,而采用官方机构保存的标准样品开展的“禾丰3号”官方委托测试报告,以及2023年重新委托作出的田间对比鉴定,均显示“禾丰3号”不具备特异性,不符合授权条件,据此,维持驳回“禾丰3号”品种权申请的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自行提供测试样品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品种特异性认定依据的复审典型案例。自行提交的样品缺乏官方核验环节,来源可靠性存疑,难以确保检测对象与申请品种的一致性,故其对应的测试报告不能作为审理依据。反之,官方机构保存的标准样品,来源可追溯、真实性有保障,能够客观反映申请品种的遗传特征,其对应的测试报告可作为品种特异性认定以及品种授权的合法依据。

  (调度宣传组,种业司市场监管处、品种管理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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