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事关两项种业基地建设!一省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0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0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优势种业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云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云南省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请各州(市)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各州(市)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联系人及电话: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胡老师 0871-63116150

      邮箱:ynzyglc@163.com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

      云南省财政厅

      朱老师 0871-63630112

      邮箱:ynczny@163.com

云南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农作物种业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本次农作物种业基地申报范围为水稻、马铃薯、花卉、蔬菜、中药材、水果、甘蔗7个作物,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水稻制种基地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特殊水稻品种种植区可适当下调);马铃薯种薯基地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花卉标准化育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蔬菜制繁种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或工厂化育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中药材单品类种业基地供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水果单果种种业基地供种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且三年内达到10万亩(含)以上;甘蔗良种繁育基地达到8000亩以上。

      (二)基础条件较好。制种基地相对稳定,田间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制种田块集中连片、地势平缓,土壤肥力中上、自然隔离条件良好,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

      (三)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有2家以上优势企业常年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有国家、省级种业阵型企业在当地开展制种的优先考虑。实施主体依法经营,在信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缴纳税等方面3年内无不良记录。

      (四)党委、政府重视。项目申报地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基地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有相应的种业管理机构,近3年未发生种子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案件。

      (五)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等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建立一种以上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并向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倾斜。

      二、建设内容

      (一)田间工程。田块改造、排灌设施、机耕路等,制繁种隔离设施,大棚、苗床、水肥及环控等设施(不包括生产投入品)。

      (二)土建工程。晒场、种子加工仓储(冷库)车间,种子种苗质量检测室、种苗组培室、农机具库房等。

      (三)仪器设备。烘干、精选、包装等加工设备,种子种苗质量检测设备,制繁种及工厂化育苗基地智能化配套设备。

      (四)配套农机具。种子种苗耕种播收、病虫害防治等配套农机具(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财政奖补资金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要全部投入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提升制繁种能力的相关支出,不得以项目名义建设或修缮办公用房、采购汽车,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等。通过项目建设,基地“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三、奖补标准

      通过省级财政资金对纳入种业基地建设的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由各地按规定统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对获得过国家区域性良繁基地、制种大县等种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达20%以上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申报省级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按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基地申报材料,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核。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县级上报申报材料10日内,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联文形式将符合条件基地的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州市级提交2个月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初核情况2个月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各州(市)。

      五、项目管理

      (一)衔接落实项目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按《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巩固振兴组办〔2023〕2号)要求,于每年8月中期调整或11月年终调整时将项目报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市)级领导小组,州(市)级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级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录入项目库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进度同步。

      (二)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农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适时通报、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制度,项目启动后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未开工或项目开工后2个月内资金未拨付到位的,终止项目建设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对验收合格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并商省财政厅收回省级奖补资金。

      (四)绩效跟踪。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获奖补主体日常监管力度,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重点检查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等内容是否按既定目标进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是否按既定要求执行等;项目执行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既定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建设目标,是否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省农业农村厅对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不少于1次。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支持种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支持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本次畜禽水产种业基地以县(市、区)为单位申报,申报县(市、区)以辖区内持有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坚持集中扶持的原则,实施主体最多不超过2家,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种畜禽场:生猪核心群母猪600头以上,肉牛核心群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核心群基础母牛200头以上,羊核心群基础母羊800只以上,肉(蛋)鸡父母代种鸡存栏10万套以上。种公畜站:种公猪站存栏种公猪150头以上,种公牛站存栏合格采精种公牛50头以上。水产基地:要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格,年销售鱼苗1亿尾以上。

      (二)基础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及环保、防疫等配套设施,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主体依法经营,在信用、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缴纳税等方面3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防疫条件良好。实施主体须有合法环评和用地手续。种畜禽场、种公畜站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养殖档案,近3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水产基地苗种生产病害防控措施到位,种群健康状况良好,符合种用动物卫生健康标准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疫病。

      (四)党委、政府重视。项目申报地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相应的种业基地发展规划或政策措施,有相应的种业管理机构,近3年未发生种畜禽、水产种苗生产重大责任事故。

      (五)建立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等规定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方式,建立一种以上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本地农民发展,并向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户倾斜。

      二、建设内容

      主要支持标准化畜禽圈舍建设,购置配套养殖设备、人工智能检测及性能测定装备、生物安全及净化等设施。水产苗种亲本池、孵化车间、苗种培育池、隔离检疫池、养殖池、进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

      省级财政资金要全部投入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购置等提升繁种能力的相关支出,不得以项目名义建设或修缮办公用房、采购汽车,不得用于弥补预算缺口等。通过项目建设,基地种畜禽、水产种苗繁育能力显著提升。

      三、奖补标准

      通过省级财政资金对纳入种业基地建设的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由各地按规定统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单个项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比例原则上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申报。申报省级种业基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填报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按基地建设方案编写提纲编制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填写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表,形成基地申报材料,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二)州(市)审核。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县级上报申报材料10日内,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联文形式将符合条件基地的审核意见、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将上述材料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级复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州市级提交2个月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初核情况2个月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请拨函,省财政厅根据资金请拨函将奖补资金下达各州(市)。

      五、项目管理

      (一)衔接落实项目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确定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按《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巩固振兴组办〔2023〕2号)要求,于每年8月中期调整或11月年终调整时将项目报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市)级领导小组,州(市)级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级领导小组备案后,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录入项目库系统(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进度同步。

      (二)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建设期限2年。省级按项目启动、项目验收2个环节分两次下达资金,即项目经省级确定后下达50%、经州(市)验收合格后下达50%。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畜禽水产种业基地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适时通报、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制度,项目启动后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进行通报。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对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未开工或项目开工后2个月内资金未拨付到位的,终止项目建设并收回省级奖补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对验收合格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对验收工作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并商省财政厅收回省级奖补资金。

      (四)绩效跟踪。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加大获奖补主体日常监管力度,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重点检查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等内容是否按既定目标进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等是否按既定要求执行等;项目执行重点检查项目是否按既定管理制度执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项目建设目标,是否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省农业农村厅对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跟踪不少于1次。

      六、附则

      本申报指南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云南省人民政府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新时代 新种业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