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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农业知识产权

——专家学者谈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供给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农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涉及农业的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专利、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保护等。农业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东霞,多年来参与过农业农村领域多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聊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她态度明确,“农业知识产权对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推进

  以法治之力服务保障农业知识产权,离不开完善制度供给。回顾近年涉农领域修法改律的成果,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脉络清晰。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做出修正,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大幅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进一步健全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法律制度。2022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畜牧法。此次修订明确,促进畜禽种业振兴发展,完善畜禽遗传资源和种畜禽管理相关规定,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种子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种子法执法检查报告展开审议,提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等七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包括:建议认真落实好种子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加快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议加快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推进判定技术方法研究,制定鉴定的技术标准;建议积极建立涵盖种质资源、育种技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司法机关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种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力度等。

  杨东霞介绍说,随着种子法的修改,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从2022年11月21日到2022年12月22日,农业农村部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保留原条款十一条,修改三十二条,新增八条,删除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延长保护期限;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等。据悉,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正在有序稳步推进中。
 
  地理标志期待立法的制度设计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笑冰致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制度研究,对地理标志保护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议题多有著述。“地理标志制度建设事关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王笑冰一语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探索制定地理标志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等。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采取的是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两种模式,如何做到相互协调、有机共存、提升质效?

  “需要做好进一步的制度设计。”王笑冰解释说,真正的地理标志是独立类型的智力成果,本质是产品类别而非商业标记,制度是产品保护制度而非标记保护规则。从国际上看,不论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商标保护还是综合性立法保护,根据制度的属性导向,可分为产品保护模式、商业标记模式和混合模式。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宜采取产品保护模式,在质量治理体系下把现行专门制度整合为专门法,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归并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体系框架里,涵盖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关冰,是2023年全国政协年度好提案《关于打造地理标志区域品牌 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执笔专家。她在司法审判和实地调研中发现: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规范位阶较低。作为专门的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民法典虽然将地理标志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并没有规定构成侵权时的罚则,只有当地理标志被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才能通过商标法的规范进行保护,为普通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的法律救济有限。另外,地方政府、产业协会和生产企业等方面的协同作用有待提升,地理标志促进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的作用有待增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农业遗传资源需要制度明确权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宋敏,是全国首批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先进个人,一直致力于积极推进建立农业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制度,希望通过给遗传资源一个身份,明确权属,实现惠益分享,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的。围绕农业遗传资源权属制度建设,宋敏给出系统的建言:建立多元化农业遗传资源所有权制度;建立国有遗传资源的权能分置制度;建立灵活多样的产权配置机制;建立农业遗传资源分子检测和身份识别系统。

  为何建立多元化农业遗传资源所有权制度如此重要?宋敏表示,种质资源不再是单纯的自然恩赐,一方面,经过创新研究、选育、组配等获得的新材料,不仅凝结科研人员智慧,也包含单位和个人的种质资源投入。此外,农民在保护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过程中做出巨大贡献。这些都应予以承认并在产权制度上予以体现。因此在“种质资源归国家所有”原则基础上,应建立区域农民集体的公共产权,以及企业和研发人员的私人产权和利益获取机制。当然,授予农民集体和私人对遗传资源享有的产权,应该是非独占性的,而且不能妨碍非商业使用和交换育种材料。其产权内容主要是一种收益权,即一种当拥有的遗传资源被用作育种或其他商业开发目的获取收入时,可以从中得到惠益分享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监利市精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毕利霞,十分关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议题。她提交代表建议,呼吁加强农产品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等。毕利霞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司法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环,希望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全力打击农资领域假冒伪劣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强对农产品品牌保护等。

  事实上,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紧密合作和有机衔接,实现优势互补,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共同构建品种权大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3月最新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包括15件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所涉植物品种涵盖面较广,而且案件所涉品种的经济价值较大。杨东霞评价说:“制度效能转化为治理效能,切实发挥法治在种业振兴中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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