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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9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91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度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作用,湖南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我厅从中选取了10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3年5月,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渌口区龙潭镇太某村三名种植大户购买的标称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两个批次“某洋”牌肥料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样品含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包装标明值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株洲市渌口区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公安机关查明,该案主要负责人唐某柱购买合格肥料换包,虚标含量,对外销售涉案肥料733吨,销售额180余万元,获利33万余元。2024年2月,渌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唐某柱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刘某庚、刘某革等7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湖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1月,湘西州农业农村局对湖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待售的玉米品种“某玉10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批次玉米种子发芽率仅为53%,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种子12480公斤,销售10040公斤,违法所得为27.10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7月,湘西州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查处。

      三、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3年6月,武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且经营的“多效唑”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质。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刘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3年8月,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刘某种植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样,检出农药“毒死蜱”超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个人经营,其购买了4瓶“毒死蜱”农药,用于辣椒棚的清棚处理。清棚工作结束后,毒死蜱还剩半瓶当事人舍不得丢弃,后将其使用在种植的辣椒植株上,截至案发,所种植的辣椒均未销售。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郭某武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3年7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对湘潭市岳塘区养殖户郭某武租赁鱼塘内养殖的草鱼等五个水产品监督抽检,检出“地西泮”超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郭某武系农民,该鱼塘水产品已部分销售,违法所得182元当事人已通过微信退还给购买者。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涉案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后使用原料药饲喂动物案

      2023年11月29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王某后的牛蛙养殖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养殖场旁边有使用过的“盐酸恩诺沙星”原料药包装袋。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微信群友“梁某”处购买一袋“盐酸恩诺沙星”原料药,并拌到饲料中投喂其养殖的牛蛙。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湖南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结果案

      2022年11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案件交办函,称湖南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承担2018-2020年耕地质量监测、休耕样品监测等检测项目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土壤、农产品等样品量不足,部分检测项目未经检测的情况下,伪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检测结果,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所得高达84.726万元(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没收)。2024年1月,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张某各处罚款3.5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丰某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临武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药品的农产品案

      2023年9月,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对临武县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暂养池中准备用于销售的匙吻鲟进行监督抽检,检出禁用药品“呋喃唑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石某于2016年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其养殖池内的匙吻鲟系其从广东省某养殖场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临武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九、安化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希土特产店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

      2023年10月,安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李某希土特产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红皮小籽花生包装盒上印有绿色食品标志,经查询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官网,未查询到该产品相关信息。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情况下,定制了150个绿色食品标志,准备用于其销售的红皮小籽花生上,至案发时已使用30个,货值金额4500元,已销售3盒,违法所得448元。安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葡萄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1月,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改正情况时,发现其逾期仍未改正。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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