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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出台措施支持种企设立研发机构 最高奖励50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3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次数:402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精神和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部署,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一定研发基础的规上企业建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3年内努力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占比增长50%,企业R&D经费投入占比达50%发展目标,支撑规上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23日前通过公文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

      电子邮箱:gxc_kjt@hainan.gov.cn

      联系电话:65333680。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李常安,联系电话:65333680)

海南省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发投入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精神和落实“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部署,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突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一定研发基础的企业建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企业研发机构,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3年内努力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占比增长50%,企业R&D经费投入占比达50%发展目标,支撑规上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建设基础研究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对企业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央部委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支持崖州湾实验室等重大科创平台及海南大学等科研机构与企业重点实验室联合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及应用基础科研任务,联合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力争到2026年,建设10家左右企业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活动覆盖率。力争到2026年,建设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创新平台)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45家,省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共20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共15家。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具有研发活动比率达75%,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100%全覆盖;规上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不少于6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1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三、支持企业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建设产业创新研究院、产业服务综合体、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建、扩建科研软硬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0%最高给予500万元省级财政支持。力争到2026年,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实现对我省重点产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

      四、支持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支持国家技术转移海南中心高质量发展,围绕我省重点产业、科创企业需求,引进境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来琼进行转化,每年按照运营绩效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科创企业在重点园区、大学、科研院所、高水平医疗机构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研究基地、应用验证平台等专业服务平台,对新建、扩建科研软硬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按30%、最高给予500万元省级财政支持。推出重大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围绕应用场开发新产品,依法依规给予科研项目支持。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海口国家高新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等开展“先投后股”试点,大力推进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向设立研发机构的规上企业转移转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大力引进境外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外资研发机构独立或牵头承担海南省技术研发、国际科技合作、应用场景示范等科研任务。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共性技术基础平台、科技信息公共服务等向外资研发机构开放。探索优化在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做好外资研发机构开展学术外联的保障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商务厅)

      六、加强财政科技专项支持企业创新

      深化科技计划项目改革,单独设立企业“赛道”,优化科技项目立项程序,鼓励和支持设立研发机构企业积极申报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围绕规上企业创新需求凝炼榜单,深入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提高支持规上企业技术创新的精准度。加大国有企业联合项目、企业科技特派员项目、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较强项目等定向支持力度,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建设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承担省级和国家科技任务。到2026年,省级重点研发专项支持企业项目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0%。(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引导社会资本加大企业研发投入

      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市县、重点园区联合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设立区域或行业创新投资基金,加大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科创企业投资力度。大力实施“尖峰岭”计划,支持设立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的科创企业上市融资。适时扩大“琼科贷”资金池规模,试点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企业信用贷款规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八、加强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服务

      加大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全面落实“小升规”政策。加强企业研发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按时完成统计报表,确保研发投入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县相应的具体措施,与本措施形成合力。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措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措施由海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科技厅根据本措施内容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相关的实施细则或者制定新的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2024年XX月XX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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