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科技日报|武维华: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2  来源:科技日报  浏览次数:419
 
      “我国种子企业小弱散的问题,是报告提出的五个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12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种子法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在分组审议中表示,种子企业应具备育种、繁种、制种和应用推广的综合能力,是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因此,对注册“种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门槛,这将有助于培育种企创新能力,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种子质量监管。他建议,就“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相关部委要继续研究推进。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良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目的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种业发展,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夯实种业振兴、农业强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报告指出,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如种质资源鉴定利用相对滞后,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种子企业小弱散问题较为突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仍需持续强化,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从执法检查情况看,目前我国种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代化农业强国建设的需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雪克来提·扎克尔建议,要坚持把依法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种业振兴的首要位置,聚焦全链条全过程,贯彻落实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要依法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上增强原始创新积极性,为促进育种原始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育种创新是种子产业链的最前端,处于基础性地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超良认为,要提升育种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在推动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和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充分调动育种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有效整合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的科研资源和力量,加快育种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除明确高产稳产的方向外,还要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突出绿色生态的育种导向。
      
      “报告在‘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中提到,‘科研管理体制与育种创新需要适配性不强’,这指出了我国育种创新能力不强的原因所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表示,影响育种创新能力的因素除了科研管理体制,还有育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育种被称为“苦行僧”式行业。新品种选育周期长,青年科技工作者较难坚守,在这种情况下,育种专业人才不仅缺顶级专家,还缺完备的人才梯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育种创新能力的提升。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育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同时完善就业激励、职称评价倾斜等配套政策,加快壮大我国育种专业人才队伍,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报告指出,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的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立骏认为,在培育研制新品种的情况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意义更大。“有的农民种了假种子、伪劣种子,一年基本上就是颗粒无收了。所以必须加强对假冒伪劣种子、林草植物及带病苗木这类和种子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种子企业小弱散的问题,是报告提出的五个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12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种子法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在分组审议中表示,种子企业应具备育种、繁种、制种和应用推广的综合能力,是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因此,对注册“种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门槛,这将有助于培育种企创新能力,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种子质量监管。他建议,就“进一步培育壮大优势种子企业”,相关部委要继续研究推进。
 
      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良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种子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目的是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种业发展,提高依法治种、依法兴种水平,夯实种业振兴、农业强国建设的法治基础。
      
      报告指出,我国种业总体上是安全的,全面贯彻实施种子法、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如种质资源鉴定利用相对滞后,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种子企业小弱散问题较为突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种子质量监管仍需持续强化,种业支撑保障体系还需完善。“从执法检查情况看,目前我国种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现代化农业强国建设的需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雪克来提·扎克尔建议,要坚持把依法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摆在种业振兴的首要位置,聚焦全链条全过程,贯彻落实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要依法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上增强原始创新积极性,为促进育种原始创新提供良好环境。
      
      育种创新是种子产业链的最前端,处于基础性地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超良认为,要提升育种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在推动商业化育种体系建设和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充分调动育种科研机构的积极性,有效整合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的科研资源和力量,加快育种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除明确高产稳产的方向外,还要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突出绿色生态的育种导向。
      
      “报告在‘育种创新能力还需不断加强’中提到,‘科研管理体制与育种创新需要适配性不强’,这指出了我国育种创新能力不强的原因所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钺锋表示,影响育种创新能力的因素除了科研管理体制,还有育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育种被称为“苦行僧”式行业。新品种选育周期长,青年科技工作者较难坚守,在这种情况下,育种专业人才不仅缺顶级专家,还缺完备的人才梯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育种创新能力的提升。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育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同时完善就业激励、职称评价倾斜等配套政策,加快壮大我国育种专业人才队伍,为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报告指出,近年来种子假冒行为更加隐蔽,网络平台非法销售种子明显增多,假劣种子、带病的苗木,坑农害农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万立骏认为,在培育研制新品种的情况下,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意义更大。“有的农民种了假种子、伪劣种子,一年基本上就是颗粒无收了。所以必须加强对假冒伪劣种子、林草植物及带病苗木这类和种子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