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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山东省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25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01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山东省农作物种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作物种苗是种植业生产的基础,对优化种植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省是种苗产业大省,近年来,全省农作物种苗产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涌现出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种苗企业和品牌。但是,由于当前种苗无证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规范、案件纠纷处理难等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我省种苗产业做大做强和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三十条均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等非籽粒种子的企业,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目前,部分省份已就单个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出台了相关办法,对规范种苗产业发展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综上所述,我省制定出台《办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十分必要,对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种苗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2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标签和使用说明、监督管理、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农作物种苗定义、部门职责等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经营,共7条。主要对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部门、核发条件、申请材料等方面做出规定,对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提出要求。

      第三章标签和使用说明,共5条。主要对销售的种苗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以及标注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管职责和种苗检疫作出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对有关用语含义、适用范围、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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