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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款!6起假种子案曝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浏览次数:980
 

      31.24吨“套牌”种薯不生芽

      销售上万斤假稻种坑农户

      生产包装8个水稻品种,4个为假种

      “早籼xxx”水稻种子,在临川区种植后全部死亡

      ......

      近期,多起假种子案曝光

      假种数量大、种植面积广

      一起来看看!

      01

      31.24吨“套牌”种薯不生芽,1名犯罪嫌疑人被捕

      “感谢警察同志,帮我追回损失的钱,这可是我们一家老小的救命钱啊......”近日,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历经三个多月,行程数万公里,辗转全国四省多地,成功破获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为群众挽损35万元。

      今年3月份,正值马铃薯种薯热销期,扎鲁特旗查布嘎图苏木的种植户杨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到了卖种薯的安徽籍人员管某某,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31.24吨种薯,种植了220亩地。然而,购买的种薯种下地后,生长情况没有如想象一样,到了仲夏时节均未发芽,杨某某采取各种补救措施,追肥、打农药、请专家……但还是没有抢救过来。此时,他怀疑是种子出了问题。

      接到报案后,扎鲁特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对涉案的现场进行勘查,并辗转呼和浩特、山东临沂、河北唐山、锦州、哈尔滨等10余个城市进行调查取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涉案种薯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结论为该样本中的发芽率和水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是伪劣种子。为更准确的确定受害农户损失情况,又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损失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受损的220亩种薯地价值评估值合计35万余元。

      外围证据固定后,办案民警立即传唤安徽籍犯罪嫌疑人管某某,但管某某以在外地做生意为由,拒不到案,不配合调查,警方多次传唤未果,为了尽快侦破此案,民警将其列为网上追逃,2023年10月10日,在河北唐山火车站铁路警方协助下,民警将管某某抓获。据管某某交代,今年3月,杨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到了自己,想购买麦肯牌马铃薯种薯,管某某心存侥幸,从河北某公司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加工淀粉用的马铃薯,然后从河北发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进行分拣包装,将包装好的31.24吨淀粉薯以每吨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扎鲁特旗买主杨某某,销售总价为124960元。

      虽然犯罪嫌疑人已落网,但是给报案人杨某某造成的损失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眼看一年挥汗如雨的辛勤劳作随着假种子就要付之东流。办案民警调整办案思路,坚持“追赃减损”不放松,强化追赃力度,对犯罪嫌疑人管某某进行政策攻心说服教育,最终在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共缴纳35万元用于对受损的杨某某进行赔偿。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02

      销售上万斤假稻种坑农户,致农户损失37万元

      将私自收购的稻谷冒充稻种出售给农民,简直坑农!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陆续销售给农户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经鉴定,涉案水稻田间鉴定含杂率为25.6%;通过田间测产表明,含杂造成减产量为124218千克;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了30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导致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3

      假种子案2例,江西省公布10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江西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省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违法犯罪行为,10月21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

      宜春市丰城市李某等人生产经营假种子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侵权)

      2023年3月,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因案情重大复杂,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直接管辖。

      经立案查明,李某等人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包装了8个品种水稻种子,共计33602.45千克。经依法抽样送检,其中4个品种水稻种子检验结果为假种子,共计32955.65千克,违法所得15.04万元。当事人生产的“中早xx”假水稻种子经检验与某登记植物新品种权水稻种子为相同品种,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已函告品种权人。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4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春市公安局。2023年9月,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

      南昌县某种子店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水稻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水稻种子未按规定备案、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2023年4月,临川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转办,反映南昌县农户购买南昌县某种子店销售的“早籼xxx”水稻种子,在临川区种植后全部死亡。经协商,该案由抚州市农业农村局(临川大队)调查处理。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水稻种子调运至南昌县前未经检疫,未受生产企业书面委托代销,也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标签未标注在江西省引种的备案号。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调运该水稻种子1000千克,违法所得4736元。案发前当事人及时提醒农户补种其他品种,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退回农户购种款,积极配合调查。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等规定,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水稻种子等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36元,罚款人民币50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4

      假种子案1例,晋城市公布10个典型案例

      10月19日,山西省晋城市公布10个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据悉,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3年以来,各县(市)农业执法机构开展了农资打假、稳粮保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监督、渔业、农机(具)等多项执法专项行动,紧盯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产品和重要时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日前,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泽州县某农业技术服务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6月泽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通知,2022年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中,在某农业技术服务部抽取的“烟农XX”小麦种子,经检测,品种真实性不符,为假种子。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以2000元的价格购入涉案小麦种子600公斤,至案发时已销售599公斤(抽样1公斤),销售金额263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泽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5

      安徽省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1例种子案

      10月19日, 安徽省石台县农业农村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据行政处罚决定石农(种子)罚〔2023〕1号为某某服务中心经营假种子案。

      公开信息显示,2023年4月14日,当事人在其服务中心内经营假种子。事后,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整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212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来源丨扎鲁特旗公安局、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晋城农事、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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