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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种子!8000元→377623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22  来源:吉安中院民三庭  浏览次数:348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将收购来的16150斤“海南无名糯”稻谷冒充种子陆续销售给农户种植,销售金额共计59750元,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经鉴定,涉案水稻田间鉴定含杂率为25.6%;通过田间测产表明,含杂造成减产量为124218千克;经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种子问题引起的减产损失为377623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了30万元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处罚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海南无名糯”稻谷不是种子,仍冒充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导致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被告人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遂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扰乱种业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在选购种子、化肥等农资时,要睁大眼睛,不要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农资,要去正规经营场所购买农资并索取凭证,避免上当受骗。对于种子、化肥等农资,在使用后尽量保留一小部分,若出现质量问题可将其作为样品送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主管等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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