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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③ | 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0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浏览次数:1550
 
      2022年3月1日,迎来2000年颁布以来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在种业振兴行动全面推进的当下,新种子法的实施将成为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此次新法修改条款不多,但专业性强。聚焦品种同质化问题,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新种子法的一大亮点。为加强新法宣传普及,加快制度落实落地,特刊发《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10问”》,引导业界准确理解制度内涵,服务种业健康发展。
 
      3. 我国为什么要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1997年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UPOV,2015年在种子法中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有效促进了种业健康发展。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种源供应有保障,但与国际先进水平比,原始创新水平不高,模仿修饰育种现象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我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促进品种更新换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尊重他人创新成果,为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手段;三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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