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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种子案!河北公布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17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66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
 
      2022年以来,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足““一二三四”的工作思路,狠抓“三项重点”、紧盯“三大区域”、打赢“三大战役”,突出重点,解决热点,攻克难点,稳步推进,依法依规加大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经筛选,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1.廊坊市文安县某农资销售部(肖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2022年4月21日,文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销售部(肖某)执法检查时,发现标称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3”玉米种子涉嫌违法。经查,该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B(*)农种许字(2018)第**32号,审定编号*审玉20****01,适宜甘肃省有效积温在2600℃以上区域种植,新疆、内蒙古、宁夏、陕西等西北春播玉米种植区种植。该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廊坊地区。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涉案种子案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的规定,文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203”玉米种子,没收违法“**203”玉米种子37袋,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0元。
 
      2.秦皇岛市孙某某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案。2022年1月5日,秦皇岛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在某村某栋某单元某室有人加工生产、经营农药。2022年1月8日,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共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孙某某未办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涉嫌生产假劣农药。当事人违法所得360元,违法生产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24461.50元。因涉案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秦皇岛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石家庄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2022年5月9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麻杏石甘微粒”产品用途中有“抗菌消炎、抗病毒”等治疗动物疾病的表述,应认定为兽药;“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为“主要用于猪传染性胸膜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无名高热病、链球菌病、猪肺疫、猪萎缩性鼻炎、蓝耳病、圆环病毒病、气喘病……”,经对照兽药国家标准,超出规定范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上述两种产品按假兽药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 2020 年 10月16日采购“麻杏石甘微粒”8箱,销售1箱;2022年1月14日采购“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100盒,销售20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906元,违法所得30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没收经营的兽药 “麻杏石甘微粒”7箱、“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80盒,没收违法所得302元,处违法经营兽药的货值金额2.3倍的罚款即4383.80元。
 
      4.保定市顺平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2022年2月8日,顺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农业硝酸铵钙肥料”产品,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11**9号,标签上标注适用于多种作物。经查,该产品的登记适宜作物为西瓜、苹果,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农业硝酸铵钙肥料”产品50袋,总货值为7500元,尚未销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的规定,顺平县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
 
      5.衡水市安平县某农业店(张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2021年12月24日,安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核查函后,立即对安平县某农业店(张某)调查。经查,当事人将正规渠道购进的“**218”玉米种子拆包后,自行分装成小包装种子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共计6768.50元。自行包装的种子内附标签和说明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的规定,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68.50元,罚款17000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1.承德市吕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2022年1月21日,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来函,称双滦区吕某某生产的韭菜农药“腐霉利”项目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中旬为防止种植的韭菜生病使用了农药“腐霉利”,2021年11月1日收获后销售给某超市,违法所得21元。农药“腐霉利”安全间隔期一般为30天,当事人未执行安全间隔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
 
      2.辛集市某畜禽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案。2021年12月31日,辛集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反映某畜禽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涉嫌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后,立即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指定办公地点接受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不合格鸡蛋并销售,违法所得250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的规定,辛集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问题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508元,罚款2000元。
 
      3.保定市顺平县刘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2年1月26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发现某村种植草莓大棚旁边有2个已经使用过的农药瓶,标签标注为“苯甲•嘧菌酯”悬浮剂农药,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登记证号:PD20****39,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使用范围为水稻。经查,草莓大棚为村民刘某所有,种植面积为0.5亩。为防治草莓害虫当事人喷洒了“苯甲•嘧菌酯”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的规定,顺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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