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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种子案曝光!卖90元,罚20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8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795
 
 

 

      近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一批2022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两个种子案件。
 
      1、廊坊市文安县某农资销售部(肖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2年4月21日,文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销售部(肖某)执法检查时,发现标称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3”玉米种子涉嫌违法。经查,该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B(*)农种许字(2018)第**32号,审定编号*审玉20****01,适宜甘肃省有效积温在2600℃以上区域种植,新疆、内蒙古、宁夏、陕西等西北春播玉米种植区种植。该种子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廊坊地区。
 
      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涉案种子案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肥料部分)》的规定,文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203”玉米种子,没收违法“**203”玉米种子37袋,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款20000元。
 
      2、衡水市安平县某农业店(张某)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案。
 
      2021年12月24日,安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核查函后,立即对安平县某农业店(张某)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正规渠道购进的“**218”玉米种子拆包后,自行分装成小包装种子在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共计6768.50元。自行包装的种子内附标签和说明书。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种子部分)》的规定,安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68.50元,罚款17000元。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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