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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种业股份公司请求处理水稻“甬优1540”等品种权侵权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3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浏览次数:849
 
 宁波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水稻“甬优1540”等品种权侵权案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案情摘要】
 
  2021年初,宁波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种业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反映,其制种基地农户违反制种合同约定,通过中间商擅自将公司委托制种的“甬优1540”“甬优538”“甬优12”“甬优15”等“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进行非法买卖获利,并形成黑色地下产业链。接到线索后,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立即成立种子专项执法协调小组。一方面,对辖区内重点乡镇的水稻种植大户开展全面排查,检查生产记录,追溯种子来源,最终锁定宁波市奉化区方桥横铜家庭农场、鄞州区姜山镇西山村农户、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上庞村种植大户、临海市永丰斯敏农场作为调查对象。另一方面,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调度下,与台州天台、临海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对上述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开展调查取证,抽取水稻样品进行SSR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显示,经48组引物鉴定,上述样品与“甬优1540”“甬优538”“甬优12”“甬优15”的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上述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间从黄某某处购入“甬优1540”“甬优538”“甬优12”“甬优15”等无正规包装和标签的编织袋种子合计2940斤,并支付90140元。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认为,根据2016年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八条以及四十九条有关规定,黄某某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买卖宁波种业制种基地种子构成侵权;种子未经精选、加工、包装,仅用编织袋简易包装且没有标签,黄某某还涉嫌非法经营假种子以及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种子。其无证经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并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2021年6月3日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向宁波市公安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随后,按照备忘协作机制,宁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宁波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启动案件联合调查程序,至2021年12月,共刑事立案7起,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宁波6名、嘉兴2名、台州1名),查实涉案侵权“甬优”系列杂交水稻种子共计36余吨,涉案金额18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执法实践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侵权案件不多,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对立案标准、判罚标准认识不统一,造成案件不移送或移送不及时、同案不同判等问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案源、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侦查、布控、取证等优势相结合,一举铲除了“甬优”系列侵权稻种非法生产经营整条产业链,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为完善立体打击侵权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破解行刑衔接不力的难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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