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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种企遭遇非法鉴定侵害的救济成功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2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作者:缑建奎  浏览次数:1031
 

     

      202012月份,中国种子协会在甘肃酒泉举办了“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提升能力培训会”,会上有参会代表提出:自己遭受到了“非法司法鉴定”侵害。面对这样的问题,该如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实际上,这个参会代表所问的问题是目前发生在诸多农资企业面前急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据新疆一家司法鉴定公司在网上的消息,仅2018年前半年就接手办理了700余例鉴定案件,就笔者接手的案例鉴定,几乎很难见到有一例能够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结论书,诸多农资企业都在“司法鉴定”这个节骨眼上吃了亏,败了官司。但还是处于一头迷茫,束手无策状态。笔者根据自己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特向大家推送几例雷同案件的司法鉴定案件救济范例,供大家参考:

      鉴定活动的重要性

      大家都知道,不论是种、药闹还是肥闹事故,几乎所有的纠纷案件,必须以鉴定做为定案依据。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给人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所以,每一场纠纷案件的鉴定活动,在这场官司中就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一场鉴定,几乎就决定了你这场官司的输赢,一场官司的输赢与你公司和你个人的命运几乎息息相关,不经意间,使你一夜间就回到解放前是很容易的事,无不令人毛骨悚然,胆战心惊。

      鉴定的乱象

      案例

      2020年,新疆库尔勒有7名农户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零销商和辣椒种子生产厂家,自己2019年从经营户处购买了种子生产厂家生产的辣椒种子“HF一号”,包装标签介绍该品种主要性状为:早熟、杂交一代,生长势旺盛,一般果长15-18厘米,横径3.5厘米左右,坐果率高,抗病,抗逆性强,色价高、无辣味,一般亩产干椒500-600公斤。但经种植后,农户认为田间生长现状和描述性状并不相符,故委托新疆Z司法鉴定公司进行司法鉴定。

      该鉴定机构2019921日,进入田间调查,作物植株表现为:田间管理较好,植株长势较强,植株高矮一致,叶片深绿色,果实形状相似,但植株下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大,上部所结辣椒果实较小,上下部辣椒大小差异明显,田间病毒病严重,感染率100%,主要表现为顶枯,落叶严重,长度超过15厘米的为0,长度10-14厘米的占36.8%4-10厘米的占63.2%,果肩宽2.8-3.5厘米,亩产干椒427.7公斤。辣椒田间生长现状与包装描述不相符。由于种植户种植的该品种果实小,品相差,售价低,给农户构成的损失为427.7/亩,其中一户种植面积154亩,损失65865.8元,(其他在此不详述)。针对这一系列案件,笔者代理了该系列诉讼案件种子生产厂家,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答辩意见:

      1

      鉴定委托程序违法

      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该次鉴定是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委托程序首先不合法。

      2

      选用的检材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该案鉴定运用的检材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种子质量纠纷检验的检材应该是双方交易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了的封样种子,不是田间生长的农作物,并经人民法院组织对检材经过质证了的检材,而该次鉴定的检材,是鉴定申请人单方指认,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不具备真实、完整、充分合法原则,依法不能作为鉴定根据。

      农业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第十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到场的首要任务是确认鉴定的检材(田间生长的农作物)确实是双方交易的种子衍生物。该《鉴定办法》 第五条   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

      (二)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从《鉴定结论意见书》描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是20192月初播种育苗,鉴定日是2019921日,是播种后的280天后,也就是说进入田间鉴定时是秋天,气候已经转冷,生长田间已经是作物生长的衰败期,不是作物生长旺盛期,也不是各种典型性性状表现最丰盛期。该地为了利于采摘,一般习惯于每年910日前后对辣椒植株喷施落叶剂,人为逼迫辣椒叶片脱落,发生顶枯,挂在植株上的辣椒也已经成半干状态,果型邹缩、变小是作物生长的必然现象,属于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作物田间的原始现状已经被人为破坏,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依法属于鉴定不能受理情形。

      3

      鉴定主体资格违法

      我国司法鉴定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应该只限于这四类,除此以外的鉴定事项被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认定为“四类外”违法登记,要求一律予以剔除。该Z公司持有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已经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庭注销,(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庭新司许决(201968号文件》)。

      该公司从事鉴定活动时,持有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的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接受的是《产品质量法》的授权,《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规范调整的是工业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而本案田间生长的辣椒作物属于农作物,是具有鲜活生命体征的生物,不是经过人工加工制作没有生命体征的工业品,植物的根茎叶是农产品生长的载体,不用于销售,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检验超范围,不具有检验农作物资质。

      4

      以田间已经衰败了的作物残骸

      鉴定种子质量,于法相悖

      一个合格的农作物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是一个具有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学群体。只要作物品种符合这三点要求,就是一个完整的农作物品种;种子法规定的种子质量四大指标(芽率、水分、净度、纯度)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标签标注值,就是合格的农作物种子。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给种子使用者的是作物种子,种子的特征特性以及丰产性是作物种子的一种潜能(内因),种子交易后经营者就对种子失去了掌控权,如何栽培管理全在种子使用者的掌控中,而种子这个潜能的发挥显现必须是在外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需要经历努力、辛勤劳作,而不是一拿到种子,就会丰收。如果将一颗完全合格的种子种到喜马拉雅山上或者马路上,它连苗也不会出。

      以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种子质量承担的是作物基因因素,是内因,种子使用者能够采用的栽培方式,水肥供应、温湿度、光照条件尽量满足它的生长要求是外因,两者因素缺一不可。种植者如果懒于作务,田间杂草重生,水肥不足,作物植株肯定会弱小、 萎靡不振、干枯,甚或死亡,作物顶部分叉部分同样也是因后期结果太多、植株老化营养不良而形成的小果。如果能够保障水肥充足,作物植株在生长期肯定会旺盛生长,果实大小长度也就能达到它应该达到的标准,并且比率也会相应增加。

      农作物不同于工业产品,它的生长要经历从种子出苗、幼苗期、到旺盛期和最后的衰败期直至最后死亡的生长过程,各个不同阶段的生长形态都不会相同。故此,作物植株、果实大小,以及产量与栽培技术措施,水肥供应、自然灾害侵袭、病虫害,生长期间都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正所谓“作物田间的表现型不代表种子质量,产生的损失并非属种子质量责任”。这个逻辑概念是众所周知的自然科学定律,依法无需举证证明。鉴定人均为专家,属高级知识分子,却犯下了这样的低级逻辑知识自然科学定律障碍错误,将作物田间处于衰败期的表现型全部归结于种子质量责任是一个极不科学的谬论。

      国家没有制定在田间以作物表现型判定种子质量的标准,种子质量瑕疵指的是种子本身在水肥供应充足的条件下应该达到的质量指标值而达不到,经过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和检验员对涉案种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品种的真实性和纯度检验》进行室内检验,结合室内检验结果和田间发生损失等其它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种子质量责任。未经法定程序检验种子质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就将田间发生的损失一股脑儿全部推定为种子质量责任的权力。种子经营者承担的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构成的损失,种子包装描述的是作物生长旺盛期的特征特性表现,作物衰败以及死亡期的表现型不能代表作物品种包装描述的表现型;因栽培技术原因及灾害性气候病虫害等外界原因构成的损失均不是种子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HS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该地种植该品种的测产报告显示:该品种在HS县种植产量均在600-800公斤以上,辣椒长度问题因为鉴定时果实已经干枯邹缩,不是生长旺盛期,不是作物的本来面目。病毒病辨认主要表现在辣椒叶片上,此时辣椒叶片已经全部脱落,说辣椒100%感染病毒病是无稽之谈。该鉴定书第3页第四行这样描述:“田间管理较好,辣椒植株长势较强,整齐度好,辣椒植株高矮一致,果实形状相似”。这就是说种子应该担负的责任一是出苗关、二是整齐一致的品种纯度关,已经圆满完成了任务。

      所以,原告说田间损失,不属于事实。色价和辣度问题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和鉴定方法,依法不能用鉴定手段确定,该次鉴定结论全属违法无效。被答辩人的诉求不符合事物的最基本逻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法律的问题是一个很严格、严肃、严谨、认真的问题,不允许有任何一点含糊、不确定因素和漏洞。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均没有逾越和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该次鉴定纯凭的是单方主观臆断、为所欲为,不符合真实、严谨、公平公正、合法原则。

      5

      鉴定没有遵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鉴定工作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国家对鉴定工作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坚持权力法定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遵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必须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农作物事故需要通过鉴定确定侵害原因和侵害程度适用的是农业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实施鉴定。鉴定种子质量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和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的检验员,在室内运用科学仪器,进行检验。种子检验员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规程,在试验室内,利用经过认证合格的化学试剂染色、仪器设备测定,对种子质量指标(芽率、水份、净度、纯度)的实施检测、鉴别并通过数据计算,得出检验评价结果与记录,进行比较,判定是否相符的活动。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则。

      而该次司法鉴定没有遵循任何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所以,该次鉴定程序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该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鉴定人员依法未取得《种子质量检验员证》,无权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种子法》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红线,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逾越的权力!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该鉴定业务超出了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主体资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属于违法行为。该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不具备鉴定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鉴定人对农业科学最基本的逻辑概念基础知识都不懂,运用的是伪科学,凭的是自己的主观武断。该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鉴定结论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6

      该次鉴定无权确定损失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凡一切涉及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涉案价格评估活动。《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特急计办经调(20011546号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评估组织的指导管理,非价格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涉案价格鉴证评估业务,从事社会中中介机构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属违法行为。该鉴定机构依法没有取得价格鉴定资格,无权从事价格评估事项,鉴定涉案价格行为同属违法无效。

      综上种种,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疑难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保障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该系列案件各原告诉讼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新疆Z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程序、鉴定机构主体资格,运用的检材、鉴定程序、标准均存在严重违法,且歪曲和混淆了事实最基本的科学逻辑概念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鉴定结论意见荒唐、荒谬程度绝无仅有,《鉴定结论意见书》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该系列案件代理人(笔者)针对发生的这些雷同案件,提出了以上辩论意见,结合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人相关资质、检材、鉴定程序、农作物生理学基本概念,以及逻辑性、关联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询问,人民法院法官屡次庭审均采信了本代理人(笔者)的观点。这7位农户2020年春季开始,从一审被法院判决驳回,不服上诉后又撤诉,撤诉后又重新立案再诉,始终以败诉告终。该系列案件的公正判决,至今是我国西部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司法鉴定无效为数甚微的典型判例,今提供给种业界同仁参阅,以利正确应对种闹事故。

      作者丨缑建奎(微信ZZFLSW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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