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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减产,种子生产经营者因特性提示说明不到位被判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26  来源:山东法制报  浏览次数:462
 

      近日,潍坊高密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种子生产者特性提示说明不到位,造成农民种植的玉米出现减产的赔偿案件。

      20204月,高密四名农户共购买了某农资公司出售的泰安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玉米种子268袋。因 20217月跟8月两月,高密市累计有26天阴天,降水量达到 605.6毫米,致使玉米大规模出现棒顶秃顶、玉米粒稀疏等减产情况,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四名农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农资公司赔偿损失,泰安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纯度符合标注指标,该品种授粉不良,果穗秃顶与品种特性、多雨寡照均有关系,参考该品种审定公告中的特性,估计减产 22% 左右。而种子外包装袋中并无该品种是耐旱或耐阴雨的特性提示,某农资公司也未向原告提示说明种子的主要特性,从而影响了原告是否购买的选择权,某农资公司和泰安某种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承担50% 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四人6000 19000余元不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向原告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致使种子使用者遭受损失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就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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