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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迫在眉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9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作者:高杨  浏览次数:360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且农业最易受自然风险影响。
 
  前段时间河南遭遇被称为“千年一遇”极端特大暴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拷问、检验了我们应对大灾的风险防控能力。相对城市和工业,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明显不足。截至7月29日,河南农作物受灾1450万亩,成灾940万亩、绝收550万亩。
 
  用保险分散风险是我们在现实中的普遍做法,但遇到大灾,仅靠保险的力量还远远不够,需要一整套支撑体系来分散保险的风险。在国外农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很多都存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笔者也呼吁,我国应尽快在国家层面建立“保险+再保险+大灾风险基金+紧急融资机制”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其中后三项可理解为更加宽泛的“广义”上的再保险制度。
 
  目前在这个体系中,有的环节没有建立或不完善,有的还停留在地方探索阶段。首先说保险,相比其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本身就含有防范大灾的内容,但总体而言,触发大灾理赔的门槛较高,同时还存在着赔付不多、定损困难等问题。
 
  其次是再保险。去年8月27日,财政部等9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被业内称为“保险的保险”,能有效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成立的最主要职能就是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目前公司处于成立之初,已经开展业务,未来将在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中处于最重要的位置。
 
  然后是大灾风险基金,用于防范因农业巨灾风险引起的政府或保险公司超额赔偿风险。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政府财政支持,当一般的再保险不足以覆盖风险时,国家就会启动应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基金规定由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推动建立并统筹管理,目前国家层面的制度还没有建立,但已有部分省份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最后是紧急融资机制。在大灾面前,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当灾难大到前三项保障都无法“兜底”时,就需要启动紧急融资机制,由政府规定的主体向银行贷款,合理设定额度和期限,给予最优利率支持,并确保专款专用。目前这项制度在我国农业领域也还没有建立。
 
  当前正值“七下八上”防汛抗旱关键阶段,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形势十分严峻,这时候迫切需要及时启动农业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及时理赔、应赔尽赔。体系的建立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此次河南暴雨灾害做起,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为推进我国农业抗灾救灾做好“兜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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