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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成功举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5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463
 
 
      2020年12月1-2日,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在甘肃酒泉成功举办并圆满结束。国内外种子企业、制种企业、种业科研单位、种子管理部门、种子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共90多个单位18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一天半的培训课程共包括法律法规解读、种子执法实务和典型案例分享三个部分,分别邀请到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种业管理司,全国农技中心、部科技发展中心的5位处级干部,张掖市和酒泉市执法管理部门的2位专家,科迪华公司品牌保护负责人,青岛农业大学教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的3名律师成员等共12位老师授课。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张国桥同志就种子执法重点法律条款进行解读。他介绍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梳理了种子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和重点领域,详细解读了《种子法》相关法条。如对未审先推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规定,省审品种在本省内的审定区域外推广销售、在本省外的引种区域外推广销售,都属于未审先推的处罚范围;在对种子销售行为的认定上,以示范用种名义销售或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均属于种子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还有对无证生产经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侵权品种的认定和处罚等。种子执法重点法律的解读不仅加深了种子企业对法律的理解,也为种子管理和执法提供了指导。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作物种业处张冬晓调研员的报告,围绕种质资源利用、品种审定登记保护、生产经营许可、种子质量管理、产品追溯管理等五个方面,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解答企业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强调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出口需要审批。指出种质资源有条件出口的相关原则,企业内部利用可适当放宽。建议企业在种质资源利用中,表型性状鉴定和基因性状分析做到“两个精准”,共享惠益方案和资源管理能力做到“两个实化”。对品种审定登记保护的指导,建议企业在新品种保护上做到“全面”,即杂交种和亲本都保护;在样品上做到“真实”,确保品种始终如一;在试验上做到“严格”,尽可能多做逆境试验;在登记上做到“主动”,避免面临售假风险;在质量上做到“加减”,提高标准做加法,问题品种做减法;在试验和推广上做到“求真”,试验求真、推广认真,不自欺、不欺人。对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报告指导企业走出条件要求的误区、副证管理的误区、非主要农作物、备案管理的误区和种苗管理的误区等等。报告内容依据种子法律法规,贴近种子生产经营实际,既宣讲了法律,又指导了企业规范经营,企业表示学有所得。
 
 
      全国农技中心植物检疫处李潇楠副处长就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的植物检疫制度进行了解析。解读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种子苗木植物检疫相关条款;公布了完整的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分析了植物检疫中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执行,如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介绍了我国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审批分工,特别是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苗的检疫审批流程、申报方式、材料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报告让企业深入了解种子苗木引种检疫申报审批事项,在进出口检疫中少走弯路。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处陈红处长分析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中几个典型问题。报告讲解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强化,如今年刚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将植物新品种列入知识产权的一项,国家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植物新品种列入管辖范围;报告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结合“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玉米L239品种权侵权纠纷案”,解释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报告指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保护仅限于繁殖材料生产和销售环节,对存储、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未作相应规定,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未衍生到特定条件下利用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物等。报告对企业加强新品种保护提出了期望,企业也表示,今后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新品种保护能力。
 
 
      全国农技中心品种登记处孙海燕处长报告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现状。通报了品种登记实施取得成效,自2017年5月实施品种登记制度以来,共发布登记公告32批,登记品种22099个,覆盖7大类29种作物,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品种支撑;严格执行品种命名规定,坚决杜绝申请登记品种与已有品种在名称上重复等问题,及时阻止了扰乱种子市场秩序行为;报告指出了当前品种登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部分登记存在着有品种“假”登记,即三性要求不符合、检测不规范、数据不科学等不规范申请;还存在着无品种“真”登记,即侵犯他人品种登记、直接以他人销售品种登记等。下一步,将强化品种登记制度实施,坚持“放管服”,坚持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两手抓”,强化源头预防、强化技术支撑、强化监督检查、强化事后服务。报告对企业品种登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企业也从中受到警示,今后将进一步规范品种登记申请。
 
 
      张掖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副队长夏叶通过解读种子执法实际案例,分析了案情调查脉络和处理结果,分享了执法中的思考和体会,针对企业经营给出了法律风险提示。如协助河北省大名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案件调查时,发现了张掖市的一起无证生产种子违法行为,经张掖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因案件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报告还强调了农业综合执法“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处罚必严、一案三查”的原则,让企业引发思考、引起警醒、引以为戒。
 
 
      酒泉市种子管理站高级农艺师于水华的报告解读了种子质量纠纷鉴定的法律依据,分析了引起种子质量纠纷的因素,比较了种子质量田间鉴定与司法鉴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区别,并就企业种子质量纠纷提出了应对技巧。如在事故发生初期适时做好田间现场鉴定,在种子销售的同一生态区,先由当地的种子管理或农技推广部门做好品种试种试验等,都是很实用的方法。通过听取报告和现场交流,企业更加理解种子质量纠纷的内涵和外延,学习了开展鉴定活动的方法,收获很大。
 
 
      科迪华农业科技大中华区品牌保护总监封红兵介绍了种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及执法资源对接。报告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和执法对接两方面入手,交流了种业主要知识产权及主要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关键能力建设、维权打假主要执法单位等情况。报告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关键能力包括情报能力、法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三大部分,具体为情报收集和分析处理能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手段及维权诉讼能力,案件管理、团队协作、技术和品牌主动保护能力。报告以跨国企业自身做法为例,给企业分享了可操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青岛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合作社学院)李秀丽教授梳理了“三红蜜柚”案的案情,分析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意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她指出,“三红蜜柚”案的典型性不在于判决结果,而在于案件折射出的司法审判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意义;“三红蜜柚”案反映了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品种权人在无法找到被控侵权品种的种植人和种植地点的情况下,起诉销售果实的超市是一种无奈之举。此案例反映了品种权维权困境。建议探索更有利于品种保护的措施和做法。
 
 
      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张子非律师交流了种子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介绍了种业股权投融资发展现状、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融资注意事项等内容,分析了种业投融资情况。报告建议企业找准定位编好规划,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在投融资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量力而行。报告让企业更加了解融资要求,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梁顺伟律师分享了种子企业经营风险与防控。交流了种业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的种类、重点和防范策略,解析了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违法行为。如报告以某公司萝卜种苗因收获时糠心被诉480余万元案件为例,由于包装上进行了风险提示“缺硼易导致糠心”“延迟采收可能出现糠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巨额赔偿。报告通过实际案例,使企业进一步增强了经营风险防控意识。
 
 
      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武合讲律师交流了种子质量责任和品种缺陷责任的承担问题。报告指出了种子质量和品种缺陷的区别,强调了种子生产经营与种子质量的法律要求。报告详细分析了收获材料、中间销售种子和中端销售种子的区分。如某公司用花生果冒充种子遭公诉的案件,依据是未经加工、分级、包装的收获材料不属于商品种子,该案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报告为企业解决种子质量和品种缺陷等法律纠纷、区分各个环节不同性质的种子提供了参考。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马淑萍对培训班进行了总结。她指出,这次培训班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重视程度高。无论是主办方、承办方,还是种子企业、讲课老师所在单位,对培训班都非常重视,给予了积极支持。二是针对性强。培训课程设置以问题为导向,培训对象针对种业市场主体,培训地点设在国家级重点制种基地,都体现了很强的针对性。三是预期效果好。培训提高了企业知法懂法的自觉,增强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使企业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了种业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应用能力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协会与会员和行业间的紧密联系,了解会员更多的服务需求,会员不仅需要种业法律服务,还需要合同、财务、金融等法律服务,为今后开展会员服务提出新的要求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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