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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 加快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按登记制要求操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9  来源:中国种业  浏览次数:492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副调研员 李爱青:加快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按登记制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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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品种审定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种业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目前国际种业竞争,实质上是种业科技的竞争,核心是育种创新的竞争。

     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副调研员李爱青建议,对植物新品种权追加到其派生品种(即模仿性、同质化品种)、把种子品种审定按登记制的要求去设定和操作,同时加大种子市场行业违法行为的成本,震慑违法行为。

     李爱青代表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支持种业发展,我国种业取得很大成就。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种业仍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20185000多家种子企业的销售额还不及美国的一家公司

     影响种子企业发展的主要内部原因是品种创新能力,包括育成品种数量和质量这两个方面。

     品种数量上,2018年我国审定各类主要农作物品种3000多个,2019年仅玉米品种审定数量就达到2000多个,这远远超过跨国种业公司和其他国家。但是,我国的农作物育种绝大多数是模仿性育种,而非创新性或原创性育种,是低水平重复。

     我国农作物育种周期长、严重的同质化,除了种质资源匮乏、技术和手段等技术层面落后等原因外,至关重要的环境因素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跟不上种业发展的需要、落后于农业发达国家。

     有严格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没有模仿性育种,自主创新育种占国际种业界主流,这是孟山都在不到40年时间内发展壮大成一个种业巨无霸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跨国种业公司发展的共同途径。

     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李爱青代表建议:

      一、切实加强新品种保护,激发育种创新积极性。完善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相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权追加到其派生品种(即模仿性、同质化品种)。引导种业企业间的竞争走上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正确轨道。

     二、简化品种市场准入,增加企业品种入市主动权。品种和种子构成种业企业的产品链。任何品种都有适应的环境、都有不足,都需要不间断地进行改良、更新换代。但是,我国的种业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先天不足,使得企业战略的实现没有计划性保障,企业难以做大做强。根据我国三农现状,实行品种准入制度是适宜的。大家应关注的不是要不要品种准入制度,而是有一个什么样的品种准入制度。要从根本上把品种投放的主动权更多地向种子企业倾斜,就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现行品种审定程序和方法深化改革,把品种审定按登记制的要求去设定和操作,同时企业依法履行义务——保证品种质量。

     三、加大违法行为成本,把品种保护落到实处。没有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孕育出强大的民族种业。市场秩序混乱,守法企业就难以生存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处罚,对敢于以身试法者,无论涉及案值多少,都要进行惩罚性的高额处罚,才能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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