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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开展新修订《种子法》培训活动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9  来源:河北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25
 

关于开展新修订《种子法》培训活动的通知

冀种发〔201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种子管理(工作、检验)站、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中心):

    新修订《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新修订《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对新修订《种子法》指导思想和内容的认识,省种子管理总站决定在全省开展“新修订《种子法》培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此次培训,使全省种子管理和执法人员能正确理解新修订《种子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种业发展;推动全省种子生产经营者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培训内容

    解读新修订《种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等,重点解读《种子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增的职能与任务,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的具体措施。

    三、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种子管理和执法人员,种子企业负责人以及其它种子经营者。

    四、培训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培训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省级培训。安排在全省“推进现代农作物发展会议”中进行。由省种子管理总站邀请农业部领导、专家,对各市种子管理和执法机构、省级发证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培训活动于1月31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市级培训。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种子管理和执法机构组织做好辖区内种子管理和执法人员,种子企业以及其它种子经营者的培训工作。培训活动于3月31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请参加省级培训的市级种子管理站和执法支(大)队负责人认真学习、做好记录,培训后承担起本地的培训任务。

    (二)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种子管理和执法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于4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加盖公章)报省种子管理总站。

    (三)联系方式。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市场监管科

    电话:0311-85662133,传真:0311-85054295

    电子邮箱:hbzzglzz@163.com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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