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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种业事企脱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农业部网站  浏览次数:238
 
索 引 号: 07B220401201500334  信息所属单位: 种子管理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种[2015]17号
 生成日期: 2015年05月15日  公开日期: 2015年05月15日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种业事企脱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村经济)厅(委、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要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科研单位”)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文件印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并务实推进脱钩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重要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种业事企脱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脱钩范围
  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所办的种子企业,包括以科研单位名义或以其下属机构名义发起设立,“人、财、物”尚未彻底分开的种子企业。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确定为“非公益性”的科研单位,其所办种子企业可不纳入事企脱钩范围。
  二、脱钩标准
  (一)产权清晰。种子企业财务独立,其资产必须是企业独立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与科研单位具有明确清晰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种子企业是其应有资产的权属所有者。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相互占用和转移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二)股权多元。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优化种子企业股权结构,改变科研单位在种子企业一股独大的局面;科研单位可以作为出资人或受托行使出资人权利,享受出资收益。鼓励并支持种业科研人员在种子企业依法持股。
  (三)权责明确。种子企业对各投资者包括科研单位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用、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本辖区事企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范围。要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及种子企业的业务指导,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事企脱钩。要及时报送事企脱钩进展情况,自文件印发后向我部每两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直至脱钩任务全部完成。
  (二)强化工作措施。纳入脱钩范围的种子企业,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企脱钩。逾期未完成事企脱钩的种子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并即注销;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起,对所有企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按照脱钩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格审核审批。已确定为“非公益性”的科研单位所办的种子企业在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出具已确定为“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做好工作总结。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9号文件要求,已列入国务院重点督查事项,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事企脱钩标准,研究制定脱钩验收方案,逐企开展脱钩验收工作,确保完成事企脱钩任务。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工作总结须在201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种子管理局。我部将适时组织对有关省(区、市)事企脱钩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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