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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规范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5  来源:湖南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88
 

      4月8日,绥宁县人民政府出台七项措施,全面强化辖区内的杂交水稻制种基地管理:

      一是对种子生产企业进入基地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获准进入基地的企业要向县农业局和所属生产基地的村民做出自觉遵守《绥宁县杂交水稻制种行业协会章程》的公开承诺,对不遵守公开承诺或兑现种子款较差的种业公司和制种人员列入种子生产黑名单,禁止其在该县从事种子生产。

      二是建立县领导一对一联系、服务种子生产企业机制。凡建立5000亩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企业,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联系该企业和所属基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企业与基地所在村委会或制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必须通过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和认可,严禁个人直接与种子生产企业、代制种人员签订生产合同。

      四是要求制种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兑付制种农户的种子款,当年未如约兑付种子款的种子企业,次年不得在该县从事种子生产。

      五是对生产面积在0.5至1万亩、1至2万亩和2万亩以上,管理规范且无违规现象、无矛盾纠纷的乡镇,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是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制种企业,按《种子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合同审查不严、矛盾调处不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是对基地所在村、组干部和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的制种企业,合同不规范导致发生合同难以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邵阳市种子管理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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