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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销售玉米杂交种 依法查处并受刑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8  来源:驻马店日报  浏览次数:304
 

      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和经营玉米种子,最终触犯刑法。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地生产玉米种子。2011年11月份,遂平县人赵某向张某口头约定购买张某的某品牌玉米种子3万斤。2011年12月3日,赵某委托他人转入张某银行账户13.5万元货款,张某随后通过货运发给赵某不知为何品种的玉米种子36吨。赵某对购买张某的玉米种子先后两次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因玉米种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赵某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种子管理法规,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虽然张某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未流入粮食生产领域,但其生产的玉米种子已通过销售行为进入流通领域,造成社会危害,且其销售金额为13.5万元,已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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