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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出芽率不足20% 经调解农民获赔196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5  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作者:张学博  浏览次数:326
 

      06月4日,赛罕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了一起玉米种子投诉案件,最终,种子经销商赔偿农民1960元。

      据了解,5月15日,赛罕区消费者协会接到赛罕区黄合少镇添密梁村村民贾某投诉,称在同村种子经销商张某处购买的玉米种子播种后出芽率不足20%。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迅速前往当地进行调查,经查,村民贾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随后,执法人员来到经销商张某处了解情况,对方声称需要种子公司的人员前来查看。然而,种子公司的相关人员于5月25日到来后,双方当事人却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且都拒绝赔偿贾某的损失。对此,赛罕区消费者协会于6月4日召集贾某和经销商张某进行调解。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销商除了退还贾某购买种子本金960元,另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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