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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假劣种子如何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20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139
 

《 农民日报 》( 2014年01月20日   07 版)

    农民一旦遭遇假劣种子,伤害是致命的,受害农民应懂得依法维权。

    八种情况可索赔

    根据《种子法》第41条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由谁造成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销售者要求先行赔偿,销售者不得推诿。也就是说,遇到以下八种情况,都可以索赔:种子质量不合格,比如种子纯度不够等;假冒种子;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种子;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种子;种子经营者承诺不兑现;短斤少两、数量不足;无理拒绝赔偿或拖延赔偿。

    索赔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种子质量问题带来的欠收、绝收,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损耗,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

    需收集保留证据

    种子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来解决。而种子使用者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才能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因此,要注意保留和收集下列证据:

    购种发票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发票要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包装袋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其他证据种子使用者还应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附属证据,如种子作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

    江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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