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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标注与实际不符造成损失法院判赔损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25  来源:六安新闻网  浏览次数:306
 

    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木厂人民法庭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的执行到位一笔涉农案件的赔偿款,及时的维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杨某等8 位农民购买某种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到收获季节发现水稻基本绝收,经鉴定系水稻稻瘟病所致,与种子标签标注为“抗穗颈瘟”不符,此案经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种子公司赔偿杨某等八人各项损失共52810元,后被告某种子公司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多次联系并下达执行通知书,某种子公司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受雾霾天气影响,多次既定的外出冻结之行受阻,2013年1月30日,将近年关,为了农民及时拿到赔偿款,庭长及承办法官等一行,决定下午出发,在某市住宿一晚,第二天一早,果断的冻结该公司基本账户9600多元,扣划一般账户11300元多,此举促使了种子公司与法院主动联系,要求与原告和解,后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种子公司一次给付杨某等8人38000元,该笔款项现已执行到位,杨某等8人“心头石”也放下了,正为新一季的春耕生产作准备。(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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