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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进一步加强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1  来源:民勤县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89
 

    为进一步规范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种苗市场秩序,保护种子种苗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民勤县严格落实六项规定保证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安全。一是要求从事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具备固定的育苗地点、育苗设施及相应的技术人员。二是所育品种必须是经县上农业部门两年以上试验示范、鉴评后准许推广的品种,严格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三是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种子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种子种苗质量负责。四是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经过包装,销售产品时向使用者提供种子种苗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技术,并及时做好售后技术跟踪服务。五是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合理定价。六是各乡镇政府及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积极配合农业执法部门做好本辖区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做好种子种苗的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种苗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种子种苗理赔制度和企业信用登记评价制度。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种苗,销售假、劣种子种苗以及干扰、妨碍执法检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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