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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种子管理站加强制种田田间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6  来源:阜新市种子管理站  浏览次数:235
 

    为切实加强种子生产管理,不断增强种子生产者依法生产和为民服务意识,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阜新市种子管理站就加强2012年种子生产管理提出五项工作要求:

    1、各级种子管理站要认真审核所辖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企业资质,严格按种子生产许可证注明的编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开展种子生产活动,杜绝无证生产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行为,确保种子生产规范合法。

    2、种子生产单位必须与种子生产基地签定种子生产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种用质量标准,国家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同时,种子生产企业还应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种子收购资金,保证合同如约履行。

    3、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相邻省或自治区审定通过适宜在我市生态区域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须经省农委同意方可准予引种,非相邻省或自治区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划定适宜在我市生态区域种植的,须经省种子管理局引种试验,适宜的可以生产推广。生产授权品种的企业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认可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4、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科学选择繁制种基地,加强制种田田间管理,确保隔离条件安全,种子质量达标。

    5、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应当载明种子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气象记录、病虫害防治情况等内容。

    6、各县(区)种子管理站结合种子生产特点,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现场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种子生产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阜新市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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