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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冒洋葱种子 云南元谋一不法商贩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5  来源: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269
 

  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白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先后与阮某某、罗某某商谈购买“太阳一号”洋葱种子事宜。之后,被告人白某某在无证照、无许可、无授权的情况下,从非正常渠道进购假冒“太阳一号”洋葱种子,分两次将28件“太阳一号”洋葱种子托运到昆明,再转运到元谋。被告人出示山东省金种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太阳一号”洋葱种子收据及《销售合同》给阮某某和罗某某,以此证明自己购买种子的渠道和价格,骗取阮某某和罗某某的信任后,便与阮某某和罗某某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并以300元/筒的价格卖给阮某某499筒、罗某某490筒标注有纽内姆(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杂交一代洋葱太阳一号”商标品牌的洋葱种子,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07万元。阮某某、罗某某又将洋葱种子出售给元谋县境内的农户。被告人白某某等人收到种子货款后离开元谋。农户种植以后,发现该批洋葱种子发芽率低,种植户向县工商局举报。经查证,该批989筒标有“杂交一代洋葱太阳一号”商标品牌的洋葱种子属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阮某某与罗某某林退还了部分农户的种子款,并向县公安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无证照、无许可、无授权的情况下,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杂交一代洋葱太阳一号”洋葱种子,且伪造山东金种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票据和销售合同,骗取阮某某和罗某某的信任,并与阮某某和罗某某签订《销售合同》,将其购进的假冒“杂交一代洋葱太阳一号”种子卖给阮某某和罗某某,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9.0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向受损农户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余元,并当庭履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及民事部分处理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认为,农业是国家之根本,日渐繁荣的农村农资市场出现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注册商标倒卖假种子,干起了“鱼目混珠”、“以假乱真”的勾当,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此案的审结,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坑农害农的犯罪分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作者单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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