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标识欢迎光临种业商务网 | | 手机版
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 » 正文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美国农作物种业的考察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2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657
 

关于美国农作物种业的考察报告

中国种子协会赴美考察团

    2011年9月20日至30日,中国种子协会考察团赴美国衣阿华、密苏里等地考察该国农作物种业及跨国种子企业,先后访问了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及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等跨国公司和部分中小企业,了解美国种业科研最新进展,参观跨国公司商业化育种实验室、生物技术研发中心、种子生产加工机械及田间品种展示,并与种子企业及其育种科研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取得了一些考察成果和体会。

    1.美国农作物种业基本情况

    美国农业自然资源丰富,生产条件优越,种植业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现代化水平高,有著名的玉米小麦大豆棉花等作物生产带,产业集中度,优势明显,农产品出口贸易量长期位居世界第一,在世界农业及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地位举足轻重,这与其拥有发达的现代化种业密不可分。

    1.1种业发展历程

    美国种业有200多年历史。早在十八世纪末期,北美第一家经营蔬菜种子的公司在费城成立,到1850年全美有种子公司40多家,主要经营蔬菜、花卉和牧草种子。1883年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成立,将种子企业和经销商联系起来,开始关注种子进出口关税、邮寄收费等具体问题,并在其后的100多年中不断呼吁美国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科技进步,参与开拓国际市场,对促进美国种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世界种业乃至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十世纪初,随着杂交育种及杂种优势利用成功应用于农作物育种,1926年华莱士创办了世界第一家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即先锋公司),一批私营种子企业也应运而生,并陆续由蔬菜、花卉种子拓展到粮油作物。这些种子企业多数是规模较小的家庭经营企业,鲜有育种研究,品种选育主要由公共科研机构、农业大学承担。随着美国植物专利法(1930年)、联邦种子法(1939年)、植物品种保护法(1970年)等法律的颁布,很多种子公司开始增加育种投资,随之引发了多次企业兼并扩张的热潮。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美国种业市场不断增值,私营种子公司育种投入持续增加,并超过公共科研机构研发投入。特别是一些农化、制药跨国企业涉足种业,展开了新一轮整合并购,先后形成了杜邦先锋、孟山都、先正达等一批跨国种业集团,在运作资本、经营规模、研发能力、市场营销等方面积累了雄厚的实力,加速了美国种业市场向几大跨国企业聚集。与此同时,过去几十年里美国种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有力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产量成倍增长。

    1.2种业市场与企业现状

    美国是世界种业第一大市场。据ISF统计,全美种子市场价值120亿美元,占全球种子市场价值(420亿美元)29%以上,位居世界第一。美国种子市场主要覆盖玉米、大豆、棉花、蔬菜等作物。近十多年来,美国转基因作物种子快速发展,目前全美90%以上的大豆、85%以上的玉米和棉花都是转基因种子,但小麦、马铃薯、水稻等作物转基因种子尚未释放。商品种子基因专利技术费占种子市值的30%-60%。以玉米种子为例,每袋8万粒的种子售价从100至350美元不等,售价350美元的种子基因专利费(含8种专利抗性基因)为200美元,约占种子价格60%(普通种子的基因专利费也在30%以上)。可见,美国种业市场增值主要源于基因等专利技术的应用。

    据了解,目前全美涉及种子业务的企业有700多家,其中种子公司500多家,既有孟山都、杜邦先锋、先正达、陶氏等跨国公司,也有从事专业化经营的小公司或家庭企业,此外,还有种子包衣、加工机械等关联产业企业200多家。前几位跨国公司在美国的种子市场份额基本稳定在75%左右,许多中小企业利用大公司授权自交系或将授权基因转入自有品种,以其专业化、个性化、差异化优势,为一些农民客户提供长期服务,也占有25%市场份额。

    2010年,孟山都销售收入105亿美元,其中种子及生物技术专利业务76亿美元,除草剂业务29亿美元;杜邦先锋销售收入315亿美元,其中种子业务53亿美元;先正达销售收入116亿美元,其中种子业务销售收入28亿美元。先正在的种子业务中,玉米和大豆约占58%,其他大田作物种子占23%,蔬菜种子占10%,花卉种子种苗占9%左右。

    1.3种业研发投入与分工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美国种业以中小企业、家庭型公司为主,经营规模小,总体实力弱,加上品种保护不力,这些企业无力投资育种研发。随着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品种保护三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逐步建立,激励了私人企业投资,美国政府对育种投入也做出相应调整。1980年《Stevebson-Wydler技术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负责转化国家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并推动向地方政府和企业转移。

    从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私人企业育种研发投入增长220%以上,从1976年开始就一直超过公共机构研究投入,占全美种业研发投入的60%以上。随着先锋、孟山都等跨国公司不断兼并整合,企业育种研发投资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提升到10%以上,种子企业在育种应用研究领域已经占主导地位。2010年,孟山都育种研发经费达到12亿美元,其中育种研究和生物技术各6亿美元;先锋公司育种研发投入10亿美元;先正达育种研发投入4亿美元以上。不仅各大公司积极投资常规育种、生物技术研发,许多中小企业也纷纷增加投资,将授权专利技术转入自有品种或利用授权自交系配组选育新品种。

    美国公立科研机构、大学以及农业部所属试验站体系逐步转向基础和公益研究领域,主要从事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种质扩增及鉴定等基础性工作,大学重点开展遗传育种方法、基因及基因组学、生物信息学等前沿研究,种质资源和技术成果一经成熟,便逐步向种子企业转移,服务于企业商业化研发,同时为企业培养研发人才。如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中西部农业试验站(NCRPIS,)与衣阿华州立大学长期合作,建立了玉米、葵花、油菜等异花授粉植物种质库,通过实施玉米种质扩增计划,其玉米种质2万多个种群,可向全世界育种者免费提供。2011年,曾是美国乃至世界玉米育种中心的衣阿华州立大学已全面停止玉米品种选育,完全转入基础理论研究领域。

    1.4主要法律制度

    美国种子立法最初源于1912年联邦种子进口法,该法案规定了种子净度和杂草种子容许标准,防止进口劣质种子;1926年该法案修订要求进口种子必须染色,警示进口种子可能不适合本地种植。1939年《联邦种子法(FSA)》正式颁布,这是美国种业史上一部重要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农作物和蔬菜两类种子进口、州际运输和商业活动以及种子标签、种子广告、发芽测试、劣质种子损失测定及估价、杂草种子含量、质量描述和样本保存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标签真实性制度。该法历经1956年和1960年两次修订,又增加了对违法起诉和种子处理化学药名及危害说明等规定。

    除《联邦种子法》外,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结合本地实际颁布了州种子法,对本地有关种子事务增加了管理规定,如种子仲裁、销售许可等。许多州种子法强调种子要满足本州需要的基本质量标准。为便于协调各州种子法,美国农业部种子控制官员协会制定了“州统一种子法”,推荐各州采纳,目前已被大多数州采纳或采用大部分条款。联邦种子法和州种子法都突出强调标签真实制度,保证农户正确选种。

    此外,193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案(PPA),对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保护期为17年。1952年普通专利法案将专利权扩展到农业领域,将其定义为实用新型专利。1970年颁布植物品种保护法案(PVPA),对植物新品种实行品种权保护,授予育种者以品种权并给予18年保护期。上述三部法为美国种业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育种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调动了投资育种研发的积极性。1946年农业市场法案(AMA)对种子标准制定和质量认证作出要求,规定了农业部门在种子管理中的执法职责、程序以及执法部门间合作等,规范了种子管理行为。

    1.5种子管理体系

    美国种子管理体系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类。政府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管理。农业部代表联邦政府依法行使种子管理,执行机构有农产品市场服务局(AMS)、动植物检验局(APHIS)。AMS负责种子出口和州际贸易质量检验(自愿收费)、种子认证(自愿收费)、新品种保护及品种名录、种质基因保存等;APHIS负责种子进出口及州际贸易检疫。政府管理特别强调标签真实性,标签注明质量必须与实际质量相符,但并不强制执行种子质量国家标准,倡导种子质量认证,对商业化推广的品种不要求审定或注册。

    各州农业部门设立种子管理机构,代表州政府依法行使种子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本州生产和销售种子的质量,检查质量认证证书,规范企业生产销售行为,查验种子及标签真实性,行使违法处罚权力,并对有关种子纠纷进行仲裁等。州种子管理工作重点是执法监督。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不仅有管理职责,还有服务和投资等职能。政府投资仅限于基础性、公共性、非营利性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等,不投资具体企业,也不资助品种选育,政府与企业无隶属、产权及经济利益关系。

    美国种子行业管理组织化程度很高,大多数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销售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协会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最重要的行业组织是美国种子贸易协会(ASTA)和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AOSCA)。ASTA成立于1883年,目前有700多个企业会员,主要为会员提供品种选育、种子生产销售等方面技术和信息服务,游说国会议员完善种子立法,促进国际贸易。AOSCA由各州种子认证机构组成,也吸收了加、澳、新、智等国外官方认证机构,目前有50多个成员,主要制定质量最低标准和认证程序,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宣传推广高质量认证种子。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申请链接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