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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贵州种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745
 

 关于发布《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黔品审字[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审定办法》规定,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种业发展新形势对品种审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修订了《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六届第五次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详见附件。 
 
    附件: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根据《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按照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种业发展新形势对品种审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修订了《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一、指导思想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按照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的总体要求,以保障粮食生产对品种需要为底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以鼓励创新为目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作物品种特性对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进行分类管理,调整并制订符合市场需要的品种审定指标和标准,确保审定品种能够满足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种业发展需要。

二、分类

按照品种的特性,将审定品种分为四类。第一类高产品种;第二类高抗品种;第三类优质品种;第四类特殊用途品种。

三、审定指标和标准

不同品种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达到相应分类条件之一。

(一)基本条件

根据各作物特点提出指标体系,将抗病虫性、抗倒伏性、遗传性状稳定性、非转基因等作为各作物品种审定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分类条件

根据品种产量、抗性、生育期、品质和特殊用途等特性分别对不同作物制定了相应的指标和标准。

 

1 基本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完成两年省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稻瘟病综合抗性年度指数≤6.5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的非转基因品种。

2 分类条件

2.1 高产品种

2.1.1 申请审定品种与对照品种同为杂交稻,两年区域试验平均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产量较低年份比对照品种增产≥2.0%;籼稻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8.0%,粳稻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均≥60%

2.1.2 杂交稻作对照品种的常规稻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产量均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0%

2.1.3两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达10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80.0%

2.2 高抗品种                                                                                                                                                                                                                                                                      

稻瘟病综合抗性指数≤4.5,且耐冷性鉴定综合评价以上,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5.0%,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

2.3优质品种

食味鉴评≥80.0分(对照品种为80.0分),且稻米品质理化指标经统一送样检测达国家《优质稻谷》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一级、二级,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相应比对照品种减产≤12.0%≤8.0%;稻米品质达国标三级,籼稻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相应不低于对照品种,粳稻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相应比对照品种减产≤2.0%。糯稻稻米品质为优糯,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2.4 早熟性品种

迟熟组品种生育期比对照品种短5.0天以上(含5.0天),早熟组品种生育期比对照品种短3.0天以上(含3.0天);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8.0%,生产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0%

2.5特色稻品种

在特定区域种植,具有特殊经济价值且能提供生产需要相关证明材料的品种,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1 基本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完成两年省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一致性≥85%,且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普通玉米对穗腐病、丝黑穗病、大斑病、小斑病、纹枯病、灰斑病、茎腐病、锈病(低热河谷组)抗性鉴定均无高感,倒伏和倒折率之和大于20.0%的试点不超过2个的非转基因品种。

2 分类条件

2.1 普通玉米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两年区域试验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70.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0%,容重≥710.0/升。

2.2 鲜食玉米品种

两年秃尖长度均≤3.5厘米,糯玉米品种支链淀粉占总淀粉含量的比例≥97.0%;甜玉米品种水溶性糖含量≥10.0%

2.2.1 优质品种

品尝鉴定食味品质(外观和蒸煮品质)优于对照品种,产量、熟期与对照品种相当。如果食味品质特别优异(食味品质评分高于对照品种2.0分以上),两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15.0%

2.2.2 高产品种

两年区域试验产量较对照品种增产≥3.0%,最低年份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0%,食味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

2.2.3 早熟性品种

熟期比对照品种早3.0天,食味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两年区域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50.0%;熟期比对照品种早5.0天以上,食味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两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减产≤5.0%,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50.0%

:食味品质与对照品种相当是指食味品质评分相差在1.0分左右。

2.3 青贮玉米品种

参照国家青贮玉米品种审定标准执行。


 

1 基本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完成两年省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花叶病病级≤3级,两年区域试验平均粗蛋白质和粗脂肪含量之和的平均值≥59.0%的非转基因品种

2 分类条件

2.1 高产品种

两年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3.0%,且产量最低年份比对照品种增产≥2.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增产点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60%

2.2 高蛋白品种

两年区域试验粗蛋白质平均含量≥45.0%,单年含量≥44.0%,两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2.3 高油品种

两年区域试验粗脂肪平均含量≥21.5%,单年含量≥21.0%,两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2.4 鲜食品种

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2.0%;增产试验点占有效试验点数的比例≥55%,食味鉴定对照品种相当。

 

1 基本条件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符合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要求,完成两年省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遗传性状稳定一致,DNA指纹图谱鉴定与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对条锈病、白粉病表现为中抗以上的非转基因品种。

2 分类条件

2.1 高产品种

两年区域试验产量均比对照品种增产≥3.0%,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试验点的比例≥65.0%;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增产试验点次占有效点数的比例≥60.0%

2.2 高抗品种

对条锈病、白粉病之一的抗性为高抗以上,其它病害抗性不低于对照,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

2.3 优质专用品种

强筋和弱筋小麦品种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产量不低于对照品种,对条锈病、白粉病以外的其它病害抗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2.4 早熟性品种

生育期比对照品种早熟7.0天以上,两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平均亩产不低于对照品种,对条锈病、白粉病以外的其它病害抗性不低于对照品种。


 

本审定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则上五年不变。原《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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