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寿光市蔬菜种植户,2014年7月25日,张某从寿光某种子公司购买7袋(宝松65)有机松花菜种子,单价110元/袋,总计770元。张某种植以后,在收获时发现所购种子生长的菜品与宣传不符。张某向寿光市农业局报案后,寿光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地块的花椰菜属早熟结球花椰菜品种,与宝松65花椰菜品种介绍的松花菜品种不一致”。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在现场查勘后,认定张某可得利益损失为66956元。双方因“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张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法院遂结合鉴定报告、寿光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蔬菜交易管理部调取的菜花价格统计、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判决在扣除残值后对可得利益损失作出认定,并判决种子公司进行了赔偿。
法院办案人员提醒,农户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购种价款、种植投入、为获赔支付的鉴定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农民朋友若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