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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繁建设管理有了法律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4  来源:《 农民日报 》( 2018年12月04日 05 版)  浏览次数:256
 
 
    本报记者操戈邓卫哲
 
    11月1日,《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海南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迈上法治化新台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育成的7000多个农作物新品种中,70%以上都经过南繁加代选育,海南三亚的南繁基地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的“种业硅谷”。在国家支持下,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谋划建设国家南繁实验室、南繁科技城,打造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谢焱坦言,农作物种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但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南繁作出任何规定,南繁在实践中建设难、管理难。本次立法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知识产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做出了全面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南繁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
 
    《条例》与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2006年出台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相比较,南繁季节不再局限于秋冬季节,从事南繁活动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即不论是外省还是海南本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海南省从事南繁活动,均受到《条例》的调整和规范。谢焱认为,这一规定也为未来境外机构和组织参与南繁科研育种活动预留了空间。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周燕华介绍,《条例》明确了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核心区和生物育种专区的范围和功能,规定由海南省政府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保护区内设立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核心区内设立生物育种专区,需要新建科研育种基地的,应当在南繁科研育种核心区内集中连片建设。
 
    周燕华称,本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海南农作物种子管理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条例》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提升海南农作物种子管理能力;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或者我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规定了配套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海南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加快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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