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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446
 

《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今日起施行  “南繁建设管理”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
 
  本报海口10月31日讯 (记者傅人意)《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和南繁管理工作从此迈上法治化的新台阶。这是海南日报记者从10月31日举行的《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的。
 
  农作物种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谢焱表示,《条例》出台后可以从源头保障我省农业稳定高效发展,把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打造成海南富足农民、服务全国的王牌产业。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周燕华介绍,本次立法最大的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南繁科研育种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今已有60多年历史,南繁极大地缩短了我国农作物育种周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育种事业的发展,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育成的7000多个农作物新品种中,70%以上的品种都经过南繁加代选育。三亚的南繁基地也因此被称为中国的“种业硅谷”。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南繁作出相关规定,南繁在实践中建设难、管理难。本次立法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知识产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条例》正式实施后,南繁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针对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条例》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乡镇、村四级农作物种子管理体系,提升我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能力;加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珍稀、濒危或者我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规定了配套的保护措施和禁止性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并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境外种质资源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加大优异种质资源引进和交换力度,加快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种子质量、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履行合同及违法案件处理情况等内容。
 
  此外,《条例》在转基因监管方面还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禁止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审批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修订施行,我省是继四川省之后出台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又一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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