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农牧业局高度重视“条例”修改,责成旗种子管理站负责此项工作。为了使修改后的“条例”更好的规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有效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奈曼旗种子管理站组织有关涉农部门、乡镇苏木人民政府、重点企业、经销商以及农民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了意见,参与“条例”修改的各界人士达600多人次,大家从不同角度讨论修改意见,效果显著。各地根据《种子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出现一些新的现象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点突出“属地管理”县级处理的各种案件纠纷等等来综合考量,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五条“市场监管等工作”应改为“市场种子监管等工作”;
2、第二十二条中应增加一款(一)“提交种子公司手续:公司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审认定证书、真实性承诺书”;
应增加二款“为了规范属地管理,县级以下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备案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技术培训合格证书获取条件:意向经营种子人员向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书面申请,通过组织培训,培训内容有关涉及经营的法律法规等,培训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有效期2年,经营者申请基本信息全部存档备查。”
3、第二十八条中应增加一款:“销售品种名称未连贯的或未审先推的种子,视为假种子。”;二款“销售的种子标签上品种名称前后增加修饰语的,视为劣种子;
4、第二十九条中应增加:“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5、第三十一条中应增加:“培训”;
6、第三十二条中应增加“租地用于试验示范”;
7、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五)未按要求取得的县级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