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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暂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2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浏览次数:602
 


中国种子协会关于印发《中国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暂行)经中国种子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修正,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种子协会

2018410

附件

中国种子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暂行)

2017611日中国种子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8327日中国种子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种子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2000/年;理事单位,6000/年;常务理事单位,1.2万元/年;副会长单位,4.0万元/年。

      (二)受邀加入协会的事业单位和地方协会免收会费;邀请以职务出任在协会任职的会员免收会费。

      (三)各分会的会长单位不是协会常务理事的,按照常务理事单位的标准缴纳会费;各分会的副会长单位,不是协会理事的,按照理事单位的标准缴纳会费。

      (四)个人免缴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同时在年检(年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资料、证书的开支;

      (二)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和其他日常事务性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及监事会人员为开展监事工作必要的开支;

      (五)推动种子行业发展及开展调查研究等事业开支;

      第六条  会员注册及会费缴纳办法。每届理事会成立后,半年内完成会员注册和会费缴纳。企业会员按标准一次性缴纳本届会费,5年共计1.0万元;其他会员单位,包括各级种子协会、事业单位、企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事业单位会员可按年度,须在每年的1220日前缴纳完毕。企业会员在缴纳全部会费后,其他会员在第一年度缴纳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确认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由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协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以及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财务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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